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避风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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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6日07:21 深圳商报 | |||||||||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避风险 原则上不允许政府举债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陈晓薇)记者昨天下午从第32期《市政府公报》获悉,为提高财政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我市正在积极研究财政资金安排和使用的绩效评价体
资金使用实施“跟踪问效” 根据去年底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意见,我省将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对资金使用实施“跟踪问效”,并要求各级政府今后要把财政支出的连续性项目或大额事业费的使用效益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且要明确责任。对资金使用效果差劣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按照这项要求,我市在制定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中进一步指出,将创新财政监督机制,逐步建立起对财政支出基本信息收集、事前审核、事中跟踪、事后检查评估的监督新机制;拓宽财政监督范围,财政部门每年将按一定比例对各项财政资金,尤其是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的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逐步提高检查比例;建立检查结果公开制度,加大财政监督事后处置力度。 严控新设立政府性专项资金 为整合政府资源,集中财力办大事,《意见》要求加强对现有各类政府性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按照集中、有效、放大以及加强协调的原则,进一步清理和适当归整政府性专项资金。对沉淀在部门的闲置资金适当予以集中,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益。严禁各部门申请财政专项资金自行对下进行二次分配。此外,还要严格控制新设立政府性专项资金。用于部门自身事业发展的资金,一律应在年度部门预算中进行申报,不得要求设立专项资金。 原则上不允许政府举债 据了解,省级预算单位明年将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意见》强调,对已经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领域,不得以各种理由不实行直接支付。要逐步扩大国库支付改革试点范围,今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试点范围要扩大到50%。 《意见》还要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对财政风险的规避和控制。除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外,原则上不允许政府举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如确需政府举债,在债务规模、用途、偿还方式、偿债能力等方面须事先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并纳入年度政府计划投资规模。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陈晓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