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处方一般不超过7日用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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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6日07:40 潇湘晨报 | |||||||||
为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昨日,卫生部下发通知,《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处方药须凭医师处方销售
根据办法,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除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外,任何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得限制就诊人员持处方到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据悉,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各医疗机构原印制的处方与办法不符的,可使用到2004年12月31日。本报记者 刘少龙 实习生 段波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