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缴住宅维修基金十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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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6日08:45 每日新报 | |||||||||
1、什么期间出售的住宅需要缴存维修基金?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 1996年 7月 24日《天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至 2003年1月1日《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出台前,出售的住宅(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等形式的住宅),均应当统一缴存公用设施维修基金。
2、按什么标准缴存原有住宅维修基金? 按照《天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住宅小区建安工程费的 2%缴存维修基金。 3、是否可以延期或部分缴存维修基金? 对于维修基金数额较大的( 100万元以上),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可以签订协议分期缴纳,分期缴纳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 2004年12月31日。 4、不同时段维修基金如何缴存? 凡自 1996年 7月 24日至 2003年1月1日之间出售的住宅,按照《关于归集追缴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的工作意见》规定缴存维修基金;凡自 2003年1月1日起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的住宅,按照《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缴存维修基金。 1996年7月24日前,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向购房人承诺或有约定的,应按约定和承诺缴存维修基金;没有约定和承诺,若已经提取维修基金的,也可按照本程序缴存维修基金。 5、维修基金已发生使用的应如何确定缴存金额? 对于已发生使用的公共设施维修、更新的费用,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将使用明细在小区内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相关业主或业主会书面确认,并到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备案后,方可从该项目的维修基金中减除。 属于保修范围或因工程质量问题发生的公共设施维修、更新的费用,应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承担,不能使用维修基金。 公示后,若对部分使用明细产生异议的,先缴存无争议部分的维修基金。 6、办理缴存时开发建设单位应提供什么证件? 凡缴存原有住宅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到天津市物业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以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实测报告》、《工程结算单》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有关建安工程费的合同及证明。 7、如果开发建设单位无法提供有效的《工程结算单》、《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该如何处理? 如果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无法提供有效的《工程结算单》或《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同期房地产开发投资成本参考价格缴存维修基金。如果仍然有争议的,可以由中介机构对账目进行核查或委托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确定。 8、开发建设单位如何交款? 原有住宅维修基金缴存金额确认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与市物业管理中心签订《原有住宅维修基金缴存协议书》,市物业管理中心开具《原有住宅维修基金交款通知》。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可持《原有住宅维修基金交款通知》到天津市商业银行指定窗口缴存。银行收款后,向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按照项目开具《天津市原有住宅维修基金交款收据》。 9、非住宅物业是否需要缴存维修基金? 凡与住宅相连的非住宅物业,也应当缴存维修基金。 10、还迁房、抵债房是否也应该缴存原有住宅维修基金? 实物还迁、带产权的还迁房和抵债房也应该缴存原有住宅维修基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