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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交管细释市民7大疑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6日09:26 南京报业网_南京晨报

  5月1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一段时间以来出现了一些有争议的问题。昨天下午,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副总队长陈玉峰就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进行说明,其中既有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又有机动车年检、换证和交通事故的处理。

  1、交警能否当场收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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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2条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的,应当按照罚缴分离的规定执行,由违法人自行向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可由代收机构委托的人员代收罚款。对于机动车交通警察不得违法扣车扣证。而对于非机动车予以罚款处罚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非机动车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坐摩托车不戴头盔罚谁?

  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明确摩托车类型,在立法机关作出进一步解释前,目前暂将此规定中的摩托车理解为两轮摩托车,不包括三轮摩托车。而对于乘坐人员未戴安全头盔的,不对骑摩托车的车手处罚,应对乘坐人员进行处罚。

  3、取消年审还要不要审验?

  新法取消了驾驶证年审制度,但不等于驾驶证不需要审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驾驶证实施审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

  4、未满12分为啥组织学习?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4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员,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重新考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3条具体规定:对在一个计分周期内计分达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发还驾驶证。计分周期为12个月,周期从初次领证日期算起。群众投诉有的地方车管所对在一个计分周期内未达12分的机动车驾驶员组织学习培训,这是一种错误做法,经查实后将坚决予以纠正。

  5、事故如何才能简易处理?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19条所称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较大的界限,我省确定仅造成财产损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财产损失较大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处理。1,财产损失3000元以下的;2,非机动车损坏的,以及机动车仅车身前后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等外观损坏,但发动机,车架,底盘,转向,传动等部件未损坏的;3,当事人自行和解,不需要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其他财产损失事故。

  6、事故受伤抢救费咋保证?

  事故中受伤人员抢救费用问题有何说法?在国务院有关强制保险的法规颁布实施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建立前,按照下面意见处理:1,肇事机动车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有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肇事方先行垫付抢救费用;3,肇事驾驶员逃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明肇事车辆的,可以通知肇事车主先行垫付抢救费用;4,没有上述单位或个人支付,垫付抢救费用,由受伤人员自行支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医疗机构通报情况,要求其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7、事故清障救援费用谁出?

  事故当事人需要检验,鉴定,评估的,应当从总队备案的机构中自行选择。

  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进行清障救援是不收费的,但由社会单位参加交通事故清障救援的,有关费用应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支付。所以当事人应分清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是社会单位参加交通事故清障救援,以免发生误会。(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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