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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运理论:贯彻《工会法》需要社会联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6日09:28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工会法》是我们国家为保障和规范职工在劳动关系领域行使结社自由权而制定的一部重要的基本法,它明确了我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并就我国工会的性质、任务、权利、义务、活动准则和组织原则、经费、财产、法律责任等重大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是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依法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最重要的法律武器和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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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近几年对《工会法》的贯彻实施,工会工作出现了可喜的局面:工会组织进一步得到了巩固和发展,工会的维护职能得到了进一步履行,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健全,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得到了进一步提高,工会自身建设得到了进一步加强等等,这些都为新时期的工会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但是,在《工会法》的贯彻过程中,仍然存在有法不依、有法难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纠的现象,致使一些工会组织、工会干部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工会法》的法律效力低于其它法律法规,甚至低于一些地方文件和领导讲话效力的不正常现象,使之失去了法律本身应具备的一些基本特征。这些现象的发生,除《工会法》本身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外,在贯彻中缺乏社会联动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在一些人的潜意识中,认为贯彻《工会法》与己无关,忽略了自己作为一个公民、一个相关者在这部法律的贯彻中所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和职责,出现了该到位而不到位或到位不够,该作为而不作为或作为不够,甚至反作为的现象。要使《工会法》能够真正作为一部法律来得到有效贯彻,需要形成社会联动机制。

  就法律的定义而言,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有一定的文字形式,由国家强制力量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它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用以巩固和发展对自己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实行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我们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工会法》是工人阶级意志和人民意志在工会这一社会组织领域和职工这一社会劳动者群体中的具体体现,是应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

  就《工会法》所涉及的社会层面而言,既涉及到党的组织又涉及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既涉及到企业、事业单位,又涉及到机关;既涉及到工会这一社会组织,又涉及到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群体,它所涉及的范围之广、涵盖面之宽,绝不是工会单方面所能贯彻好的。

  就《工会法》的执法主体而言,根据其第49条之规定,《工会法》的执法主体一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二是人民法院。而工会组织面对违背《工会法》的行为所具有的仅是交涉权、请求权和诉讼权,其本身不具有执法主体的资格。

  从上面的简要分析可以看出,贯彻《工会法》不仅不是工会单方面的事,也不应该是工会单方面的事。而是需要与《工会法》相关、与工会组织相关、与职工相关的各社会层面的支持与合作,形成社会联动。

  各级党组织应加强对贯彻《工会法》工作的领导。《工会法》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制定的,工会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中国共产党又是领导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力量。因此,各级党组织应切实加强对贯彻《工会法》工作的领导,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要求,支持工会组织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指导工会组织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群众工作的指示;协调工会组织同政府部门、基层单位行政及相关组织之间的关系;研究决定工会的重大问题;及时研究讨论工会提出的问题;协商推荐同级工会主要负责人选;吸收工会主要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党组织的有关会议;教育和要求党员、党的干部带头执行《工会法》的有关规定。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是贯彻《工会法》的重要保证。《工会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一部基本法,根据《宪法》第九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之规定,应当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来保证《工会法》的贯彻执行。由于人大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对《工会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具有法定的权威性,所以对相关方面提出的整改要求,能够得到较为有效的落实。从现实的情况看,凡涉及到权力部门和有执法权的部门的法律,执行的力度就要大一些,法律效力也显得要强一些,凡涉及到非权力部门和没有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的法律,执行的力度就要小一些,其法律效力也显得弱一些。工会是社会性群众组织,既无权力可言,又无执法主体资格。因此,加大人大对《工会法》贯彻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是贯彻好《工会法》的重要保证。

  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既是《工会法》的执行者,又是《工会法》的执法者,在《工会法》的贯彻中具有重要作用。《工会法》多处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在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要通知工会参加会议或工作;吸收工会参加涉及职工利益的各项重大改革的领导机构,听取工会的意见;吸收工会参与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的管理;及时研究处理工会的请求事项;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与同级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责令有关单位改正违反《工会法》、侵害工会组织、工会干部和职工权益的行为;教育和要求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执行好《工会法》的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是《工会法》的主要执行者。工会组织的细胞在用人单位、工会组织维护的重点对象在用人单位,《工会法》所赋予工会组织和职工权益的保障主要靠用人单位。《工会法》的许多具体规定需要用人单位执行。贯彻好《工会法》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在依法行使其权利的同时,依法保障《工会法》赋予工会组织和职工群众的一系列权益的实现,这是用人单位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应有之意。比如依法组建工会,依法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依法与工会组织建立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支持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拨缴工会经费,依法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等等。

  工会组织和职工对贯彻《工会法》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工会法》主要是针对工会组织而制定的,而工会组织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只有工会组织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利,工会才能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贯彻实施《工会法》中,各级工会组织一方面要以《工会法》为行为规范,切实履行各项社会职能,倾全会之力,办好自己该办而又有能力办的事。另一方面要积极广泛争取社会各层面的支持与合作,让他们在贯彻《工会法》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使《工会法》能够得到更好的贯彻,从而形成依法治会的良好社会氛围。职工作为工会组织的成员,一方面要依据《工会法》的规定行使好参加和组织工会,参与企事业民主管理,参与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的管理等权利,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另一方面要积极参加工会组织的活动,支持工会组织的工作,关心工会事业,给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以更多的信赖和支持,把工会组织真正当成自己的“家”。

  综上所述,《工会法》作为国家的一部基本法,是国家意志、人民意志和工人阶级意志的体现,凡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党派、社会组织及公民,凡与该法有关者、与工会组织有关者、与职工有关者,都应依据《工会法》的有关规定,正确行使其权利,自觉履行其义务,切实承担其责任,形成贯彻《工会法》的社会联动机制,使这部法律得到更为有效的贯彻执行,以显示其应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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