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超市开票仍普遍限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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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6日09:48 每日新报 | |||||||||
北京发票事件引发权益之争张莹张琦 超市的购物小票也能引发一场官司。北京一消费者状告超市,不该限定顾客开具发票的日期。官司的结果是消费者胜诉,现在北京家乐福的小票上已取消了“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办理”的字样。近日,记者对天津的超市进行了调查,发现给顾客限定开具发票的日期仍是普遍存在的现象。
多数超市设定期限 记者以消费者的身份在本市多家超市购物后发现,虽然各家对开发票的规定并不统一,但给开发票设期限似乎已是行规。 限定开票期限为一个月的超市居多。家乐福的购物小票上印着“在一个月内开具发票”的字样;世纪联华、沃尔玛、易初莲花、津工超市等虽然没有在购物小票上印有规定期限,但服务台的工作人员表示,开具发票需要在一个月内办理。 规定在本月开票的有家世界超市,其购物小票上的字样是“如需开具发票,请持收银条于当月内来店办理”;大荣超市也在购物小票上印着“当月月底前可累计开票”。在记者购物的超市中,只有华润超市没有限定开票日期。 各家反应不一 购物开发票该不该有期限,世纪联华财务部单经理认为:规定30天的开票期限是为便于管理,但是如果购物超过了一个月再来开发票,只要顾客不提出额外的要求,那么制度是可以灵活掌握的,但是对外的规定必须存在。其他几家超市基本与世纪联华的观点一致,他们认为应该给顾客有一个时间的限定,制度可以灵活运用,但是不提倡顾客超过规定期限来开发票。 但正是这一点引起了消费者与北京家乐福的官司。那位消费者认为,超市没有限定开票日期的权力,顾客开票应该不受任何限制。 经媒体报道后,这一事件也引起了天津各大超市的关注。尽管有些超市仍然坚持认为限定开发票日期的制度不会改变,但已经有些超市的政策开始松动。家世界超市透露,目前该集团已经采取了相应的措施,近几天该超市的购物小票上就将删除“请持收银条于当月内来店办理”的字样。 中消协态度 超市限定开发票日期是否属于霸王条款,中消协投诉与法律事务部主任王前虎这样解释:部分超市要求“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办理”是格式条款,但如果判定其属于霸王条款,有点“牵强”。 消费者到超市购物时,超市有义务在消费者付款后当即为消费者开具发票。但超市为了减少收款时间,一般都规定消费者到指定窗口开具发票。尤其到周末,开发票处就会排起“长龙”,部分消费者不愿耗时等待,不得不改日再去补开发票。超市这种做法明显增加了消费者的成本。王前虎认为,如果超市在规定时限内,不予开具发票,则属于违约,消费者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新报记者张莹张琦 新闻回放 2003年 8月到10月期间,消费者———北京威灵律师事务所李长城律师在北京家乐福方庄店买了共计1335.26元的东西,每次小票上都打印有“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办理”的字样。但因为工作繁忙,没有时间排队等待,李律师总是来不及开发票就离开。后来李律师拿着这些购物小票到家乐福要求开发票时,对方却以超过一个月为由,拒绝为他开发票。于是李律师将家乐福告到丰台法院。丰台法院一审判决家乐福向李长城出具1335.26元的商品销售发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