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门立法彰显群众利益为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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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6日10:01 东南快报 | |||||||||
近日,《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征求意见稿)》在首都之窗网站上公开征求市民意见后,引起了广泛关注。针对网民的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说,该办法可能会有多处重大修改,其中“欠费停水”条款有望被删除。(8月25日《京华时报》)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发生了历史性的飞跃。法律作为立法机关向社会公众提供的特殊“公共产品”,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其“生产过程”理应充
北京市法制办的做法体现的正是“开门立法”。现代都市生活每时每刻都离不开水,因欠费而停水的做法首先缺乏人性。更为紧要的是,“欠费停水”将有失公平。北京市法制办准备将“欠费停水”删除的积极表态,正是对民情民意的充分尊重,展现了“开门立法”有错即改。 这不禁让人想起,北京市公交系统前不久曾经出台的一个规定:公交车必须排队进站。实施不久,“秩序”倒是好了,可是却遭来市民的怨声一片。该规定之所以会遭遇到尴尬,正因为它是“闭门造车”的结果,没有“开门立法”。“开门立法”的最大作用正在于,它能吸引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汇聚民情、民意和民智,从而让所立之法更加民主更加科学。试想,如果“欠费停水”的规定,事先没有经过“开门立法”,而是被顺利地通过并付诸实施,最后的结果必将遭遇和公交车排队进站一样的尴尬。 法律调整的是不同社群之间的利益关系,只有“开门立法”,才能尽可能地将不同社群之间的利益兼顾到最佳的分配点。在这个意义上,“开门”是“立法”的首要前提。当然,仅仅“开门”还是远远不够的,关键还在于“开门”之后,立法机构是否能真正倾听民声尊重民意,是否敢于破除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是否勇于承认“错误”,是否愿意进行调整或更改。 列宁说:“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立法机构“开门”和“立法”都必须牢牢把握这个原则。(来源:杭州 舒圣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