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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条禁令”能否构筑法官的职业操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6日10:45 法制日报

  透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六条禁令”

  法官的独立审判不仅要独立于权力,也应独立于金钱与人情。人们要努力地把法官塑造成“不食人间烟火”的“圣人”,是因为法律的神圣性要在法官的身上体现出来,而到目前为止还找不到有比神化法官更好的办法来强化法律的尊严与权威。然而无法回避的是,法官与律师有着共同的专业背景,有着共同的“语言系统”,在职业上也有着天然的、无法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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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的联系,所以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一直都是业内一个比较敏感的话题。法官如何能摆脱律师和律师背后的当事人的影响而惟法律与良心是从呢?不久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六条禁令”其初衷正是欲建立起法官与律师之间健康的关系。“六条禁令”能否构筑法官的职业操守本报记者秦平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日臻完备,制度体系的日益科学,人们关注的热点也逐渐从制度建设向司法改革转移,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有法必依是法制建设的重点。而在这里法院、法官牵动着社会和人们每一根敏感的神经。法院的权力范围、组织体系,法官的职业操守、法律素养,莫不受到来自社会方方面面的评点,“六条禁令”应该说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从“六条禁令”的内容来看,它并没有更多的新意,我们可以从法官法、律师法,以及最高法院的法官职业道德规范中找到它的影子,只是它以禁令的形式出现,给了人们更强的视觉冲击力。这时人们对“六条禁令”的关注很可能会更多地放在它究竟能否真正地被贯彻落实,能否因此而完善法官的职业操守上。

  完善司法环境须下“猛药”

  北京市纪委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组长翟晶敏同志认为,中国是一个人情大国,法官的各种社会关系可能会影响到诉讼中的相互关系,并产生负面作用,因而,采取禁令的形式,防止法官和当事人及其律师生活上的关系影响诉讼中的正常关系是必要的。但仅靠一纸禁令完全杜绝类似的交往也是不现实的,因此,法院不但要加强内部的监督,还要通过采取包括向社会公布“六条禁令”等多种有效措施,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以便把法官和当事人及其律师的不正当交往减少到最低限度。

  同时,翟晶敏同志也认为,“六条禁令”虽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法官权力寻租的问题,但也是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有力措施。要真正解决目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的司法腐败现象,必须注重从源头治理,建立健全依法、独立、公开的审判运行机制,努力构建一套包括“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和“不必为”的保障机制在内的反腐倡廉长效机制。在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法官待遇的同时,加强法官的思想教育和职业自律精神的培养。

  翟晶敏同志把禁令比喻作一剂“猛药”,认为,建立法官与律师及当事人之间健康的关系,法官是主导,禁令针对法官,针对法官中出现的突出问题,采取严厉的惩戒措施,有利于预防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禁令”需要细化量度标准

  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副主任卓泽渊教授认为,“六条禁令”的主观愿望很好,而且它基本上概括了影响司法公正的主要社会因素(不包括权力的因素),也对法官提出了高标准的要求,是有益的尝试。但在实施过程中卓泽渊教授也提出了一些自己的担心,与公安系统明确的禁令不同的是,法院对法官社会交往的限制在度上很难把握,亲人有亲有疏,朋友有薄有厚,同学、师生、同事有远有近,不同的关系人在法官处理案件上对法官的影响是不相同的,到底应该在怎样的程度上加以区别呢?这在客观上造成了法官遵守禁令的难度。

  卓泽渊教授也认为,国外的法官之所以能保持一种清高的姿态,一种深居简出的作风,一方面是因为他们本身有很高的职业素养和道德素养,另一方面是因为他们有足够的物质保障,以及足够的社会荣誉感和神圣感。而中国的法官比较缺乏这种内在的心理依据,在法官普遍低收入、低荣誉感、低社会信任度和尊重度的情况下,要想遵守“六条禁令”是不容易的。所以要真正的解决法官现在存在的各种问题,还是要深入地进行司法体制的改革,变革法院的组织机构和组织运行方式,对法官加强道德约束,对权力干涉司法进行有效地制度约束。

  以职业化来约束法官的行为

  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特别强调了法官职业化的问题,他说“六条禁令”的有关内容在我们现有的规则中已经存在,我们应该更多地强调现有的规则。“六条禁令”有着良好的出发点,但也显示出了目前我国法官职业化和律师职业化程度还很低。法官和律师并不是绝对不能交往的,在职业化程度高的国家法官与律师的很多交往是对社会有益的,只是这种交往是有“禁忌”的,比如不能谈正在办理的具体案件,这些“禁忌”不是被谁明文规定出来的,而是内化在双方的职业准则、内心准则之中的,如果有人违反,双方都会感到很尴尬。这就如同我们历史上的一些老戏班的“规矩”一样,是长期在职业过程中积累下来的,无需规定却被人们严格遵守着。所以职业化的法官其职业规则体现为其内心的准则。

  贺卫方教授认为,“六条禁令”的出台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其实是对社会要求、社会压力的一种回应,这种符号化的宣示并不能根本解决法官自我约束和内心荣誉的问题。相反,一旦这种规则因为种种原因而不能落到实处,很可能会使人们越来越蔑视规则。同时就“六条禁令”本身来讲也存在一个监督的问题,谁来监督法官的社会交往?因为它涉及到处罚,一旦法官被指控,有什么样的措施来保障法官会受到公正的处理?会不会因此而强化了司法行政化的趋向?出台禁令,主要是为解决法院少数法官与当事人及其律师关系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问题。而法官职业化却依赖于法官的尊严与荣誉感,这两者本身就是一对矛盾,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法院的焦虑和在两者中寻求平衡点的努力。

  贺卫方教授认为,加快法官职业化步伐,强化法律职业的尊荣感的途径是司法信息的透明与公开,是加强公众对公权力的监督,是加大新闻舆论监督的力度。司法的权威不能靠遮盖来保障,只有公开才能促使法官坚守自己的职业操守,坚守自己的道德良知。

  权力干预是司法公正的头号杀手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游振辉法官认为,2004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此后,许多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都根据该规定又做了些细化;仔细比较,这些“细化”均无出其右者。规范法官和当事人及其律师相互关系的全部目的就是维护司法公正,就规定的具体内容来看,无疑是必须的和正确的。其实,在全世界自称是法治国家的司法制度中,这些“禁令”几乎是通用的。但问题并不在此,而是应当反问:规范了这样的“相互关系”是不是就能够司法公正了?直接的相互关系被阻断了,有没有间接的相互关系呢?就像某种计算机病毒有若干变种一样,这种相互关系也有变种,并且,这些变种的“相互关系”已经上升到了司法公正的头号杀手。这就是:当事人或者律师利用地方党委、政府、人大的官员或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案件进行各种形式正当或不正当的过问、批条、关注、协调、评查等等。这些方式直接作用于管着办案法官的领导们,从而高效地、堂而皇之地打破了上述“禁令”极力维护的东西。试举一例,政府下面有个“督查科”,专门督办领导“批示”的事项,办理单位还必须在指定时间内反馈。而当事人通过各种关系递到领导手里的材料经“批示”后就督办到了法院。领导们完全是把法院当作其一个工作部门,毫无顾忌且艺术性地在材料上“批示”。《若干规定》第2条虽然规定了:“法官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不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利用各种关系、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审判进行的干涉或者施加的影响。”但是如果上述情形不治理,而仅要求办案法官按此条规定执行是根本办不到的,因为是管着办案法官的法官们受制于这些变种的“相互关系”。

  有鉴于这种变种的“相互关系”,游振辉法官认为,我们不仅要通过出台禁令来阻断法官和当事人及其律师代理人的不正当“互动”,还必须在制度上治理这些“互动关系”及其变种,从而,维护司法公正。

  新闻背景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不久前推出了“六条禁令”,明确了北京市法官对外社会交往的“底线”。

  “六条禁令”包括严禁法官接受当事人及其律师的宴请、请托、钱物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支付;严禁法官向当事人及其律师泄露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尚未决定与宣判的裁判内容,严禁法官违反回避规定,审理与本案当事人及其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同事等关系的案件;严禁法官参加由当事人及其律师出资的各种非公务活动;严禁为当事人介绍律师和为律师介绍代理案件;严禁法官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律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克说,这“六条禁令”对法官来说更是六条高压线,碰触不得。北京市法官在履行职务期间,只要存在违反“六条禁令”的基本事实,不论情节轻重,将一律被撤职、限期调离、辞退;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六条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的,将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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