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建议设立舞弊罪 惩处使政府失信的公务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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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6日14:25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8月26日电今天的法制日报刊登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卢建平的文章说,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瞒报谎报”的行为,建议设立一个一般的“舞弊罪”,以统领各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弄虚作假行为。 文章说,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瞒报谎报等舞弊行为,仅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是不够的。因为这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明显的:它使党和国家的形象受损,使政府蒙羞,使政府
因此,应该对这类典型的既渎职又侵权的瞒报谎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建议,“激活”原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曾经确定后被取消的“徇私舞弊罪”的罪名,但要去掉其中“徇私”的要求,设立一个一般的“舞弊罪”,以统领各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司法工作人员)的弄虚作假行为,其理论特征是行为犯;或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滥用职权罪”尤其是其中的舞弊行为及其危害或损失进行立法解释;或者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对滥用职权罪特别是其中“重大损失”的司法解释,以维护法治的统一和尊严,严肃追究各类舞弊行为,切实树立诚信政府的形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