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卖房丈夫反悔 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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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6日15:32 新华网 | |||||||||
新华网哈尔滨8月26日电(梁书斌、贾晋璇)妻子将房子卖了,丈夫却以不知道为由,要将房屋收回。日前,法院判决买房人属善意取得,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 去年3月,张某经人介绍,与王某的妻子肖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王某将一处使用面积17.05平方米的私产房卖给张某,房价为21000元。签约当天张某即付清了全部房款,肖某也将房屋的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及相关票据交给张某。张某一家随即住进了该房
没过多久,肖某的丈夫王某找到张某,说肖某卖房子的事他不知道,当时他回山东老家了,要求张某把房子还给他。张某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王某将张某告上法院。王某认为妻子肖某在他回老家时擅自将房子卖给张某,其行为应属无效,要求张某返还争议房屋。 在审理过程中,经张某申请,一审法院到王某所在的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王某在此期间一直上班,并没有回山东老家,而且王某也提供不出能证明他回山东的证据。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争议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王某和肖某对争议房屋均有平等的处分权,肖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公平、合理的。且张某付款购房后,肖某将争议房屋的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及相关票据均交给张某,张某对争议房屋实际占有、使用至今,张某属于善意取得,无任何过错。因此肖某与张某签订的争议房屋的买卖协议合法有效。王某称其回山东老家时肖某擅自将房屋卖给张某的说法不成立,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向哈尔滨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哈尔滨市中级法院近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