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9月1日试行分时电价 居民可自愿申请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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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6日16:08 海南日报 | |||||||||
本报海口8月25日讯 (记者彭敏) 记者今天从省发展与改革厅了解到,从9月1日起,我省将试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届时,海南省电网供电区域内的大宗工业用电、100千伏安及以上的经营服务业用电、非工业及普通工业用电都将按峰谷分时电价计费。 铁路、医院、部队、学校、党政机关、自来水生产、煤气生产和公交部门的用电仍按现行电价,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居民如觉得该电价政策比现行电价政策对自己更为有利
根据分时电价政策,全天用电分为三个时段:高峰时段,即18:00-23:00;平时段,即7:00-18:00和23:00-24:00;低谷时段,即24:00-次日7:00。平时段电价为现行电价标准,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60%,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下浮40%。 据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我省实施分时电价政策,旨在通过不同时段实行不同电价来引导用户合理使用电力资源,调整用电负荷,缓解高峰时期用电紧张的状况。 据悉,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必须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分时计量装置。目前我省推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所涉及的分时计量装置改造建设费用,先由海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支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