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保补偿:下游对上游的环保买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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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6日18:15 人民网-华南新闻 |
长期以来,珠江是广东人倍感骄傲的母亲河。但这些年,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珠江三角洲地区环境污染日趋严重,并且已经危害到人们的生活。《广东碧水工程》自1997年启动以来,治污工作有了一定成效,但治污工程的最大难点多渠道增加资金一直没法突破,这已经成为制约生态环保工作的一个瓶颈。最近,有关专家在广东惠州调研考察时提出了环保补偿机制,即下游城市对上游城市为环保作出的贡献进行补偿,无疑是值得探讨的做法。据报道,惠州市在调研中发现由于环保限制而带来的上下游发展的差距,因此在进行新的环保规划时拟在广东省内率先明确提出环保补偿机制,尝试以一种近似量化的方式,寻求江河下游城市对上中游城市的环保补偿,让全流域的城市共同为环保“埋单”,而不是仅上中游地区承担责任。 广东水污染处理与经济发展水平极不相称 广东的水资源,相对于其他省份来说是比较丰富的。据统计,目前广东年平均降雨量1774毫米,是全国平均值的2.74倍,地表水资源为全国平均值的3.5倍,地下水资源为全国平均值的3.34倍。但从广东特定省情来看,潜在的水资源危机相当严峻。一方面是水污染日益严重,造成水质性缺水;另一方面处理污水能力却没有得到很好的提升。有关数据表明,广东目前共建成污水处理厂25座,污水综合处理能力达266.1万吨/日,污水处理率30.61%,落后于34.25%的全国平均水平,与广东经济发展水平极不相称。 由于污水处理率低,城市水污染日益加剧,广东省80%以上流经城市的河段不同程度受到有机污染,不少城市的取水源一迁再迁,取水距离越来越远。如今,珠江城市河段已经成为广东污染最重地区之一。虽然政府不断加大资金投入,但污染依然严峻。广东提出的治污保洁工程把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作为工程的重要内容,要求珠江流域内所有城市,珠江三角洲人口1万人以上的村镇中心区、500人以上居住的企业、1000人以上居住的工业区和住宅小区,以及餐饮业都必须建有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 补偿机制提出的主要原因:治污资金不够 资金不够是制约治污的关键,这也是补偿机制提出的主要原因。资金短缺的情况一般在经济欠发达地方尤其显得严重。水污染治理项目多,难度大,任务繁重,必须不断投入,耗费的资金巨大。广东省从2000年就开始耗费数十亿元治理,现在的水污染情况依然严峻。 制约治污的另一个因素是上游城市为环保作贡献,发展却受到限制,治理污染的积极性受到打击。东江是深、港及珠三角东部城市的主要饮用水源,深、港用水的取水口就在惠州段;增城的饮用水也源自惠州龙门县的龙门河,惠州的环保关系到周边城市的饮水安全。长期以来,惠州为保护这些水源作出了重大牺牲,很多产业转移项目都被市环保局否决,上下游经济发展差距越来越大。 另外,虽然在自然界流域的上下游之间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但是目前在流域管理上,却是按照行政区域被人为地割裂开来。行政分割管理的体制使得下游地区只能被动地接受上游的水质和水量,而无权对上游的水质和水量进行干预,势必造成下游地区经济发展受到上游水质的制约。 下游对上游的环保买单,一个全国性话题 生态环保补偿本身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在2003年召开的全国政协会议上就有委员提出,如今全国已经进行多次探讨并且逐步得到认可。我国水资源短缺的地带和水污染严重的一些地区,早就开始了这一补偿机制的构思。晋江是福建省污染比较严重的河流。在研究治理晋江方案的过程中,当地一些人大代表和专家就认为,要从大泉州建设的角度重新认识水资源保护问题,市财政应该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方式让下游县市对上游的水资源保护进行扶助。如从下游的水厂收入中提取部分补偿金,用以投入上游的水源保护,达到以水养水的效果。对上游水质进行监测,一达到标准便进行补偿,以鼓励上游各县市进行水资源保护。 在西北缺水与水浪费之间,专家提出的解决机制也是补偿机制。在当前西北地区经济欠发达、财政无法负担高昂的生态保护费用的前提下,专家提出应该建立一个流域间的上下游的补偿机制,流域的上游地区停止对水资源的过量开采,着重进行生态环境的保护;下游地区是上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受益者,应从财政上对上游地区进行适当的补偿。 生态环保补偿能走多远 尽管我国目前已初步建立了一些生态环境补偿资金和渠道,但由于机制不到位,补偿不能完全依理、依法进行,出现了补偿受益者与需要补偿者相脱节的问题。此外,在生态环境补偿政策、法规方面,还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体系,而且缺乏有效的监督,收费标准的制定也缺乏科学根据,难以达到应有的效果。存在的难点无外乎三个方面: 一是补偿的金额如何度量的问题。在这次惠州讨论中也存在这样的难点。如何量化这种补偿,下游城市应该给上游城市补偿多少钱才合适?这是一个很伤脑筋的问题。有专家提出可考虑将东江或龙门河的上中下游城市工业总产值增加值进行对比,下游城市按一定比例对上中游城市予以经济补偿,或补偿一部分环境保护费等。 二是难以确立明确公平的收费政策。在晋江治污的过程中,当地政府曾考虑过生态补偿的建议,但由于建立基金或补偿制度需要确立新的收费政策,没有相应的参照体系。因此,他们认为,开补偿先例的可能性不大。 三是赔偿的主客体如何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一些专家认为应该把赔偿的主体定为政府,而不是个人或单位;另外一部分人则认为,要吸纳社会资金,而不仅仅是单纯靠政府来治理,采用多渠道融资方式。 针对如何量化补偿的标准问题,全国政协致公组在2003年提出的《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促进流域可持续发展的建议》中提到,建立流域补偿机制的办法,提出了几方面的措施:一是以上游地区为水质达标所付出的努力为依据,主要包括涵养水源、环境污染综合治理、农业非点源污染治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修建水利设施等项目的投资;二是以下游地区如果没有达到上游达标水质所造成的损失来计算,包括一、二、三产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旅游业的发展等方面;三是今后上游地区为进一步改善水环境质量和数量而新建生态保护和建设、环境污染综合治理、新建水利设施等项目,由下游补偿上游一定的资金。 针对收费标准的政策,政协致公组建议在中央及省级政府建立生态建设专项基金,列入财政预算,每年由政府拨出一定专款来保护生态建设。上游地区对下游地区的赔偿以及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的补偿都纳入生态建设专项基金,每年由中央及省级政府统一拨发,专款专用。 针对补偿的主体问题,有专家认为,必须改革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招标投资和运营形式以及城市供水价格制度;实施污水处理收费制度,促进污水处理产业化的良性循环。最近,广东省政府正加快出台治污产业化政策,要求各地要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逐步提高到“保本微利”的水平。加大政府的投入,以政府资本带动社会和外国资本的投入,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鼓励作用,做到企业和政府结合补偿,实现补偿主体多元化。作者:冒浩文 实习生 余利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