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局致“消费储值”等经营者的告诫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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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6日21:21 胶东在线 | |||||||||
胶东在线消息 山东省工商局近日发出告诫书指出,“消费储值”等类似业务的运营商及其代理商、加盟商,是依法注册成立、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市场主体,由于经营此类业务而产生的各类法律后果,均由其各自负责。经营者要对消费者负责,不得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不得发布违法广告,欺骗消费者。 据了解,最近一个时期,社会上出现了一种名曰“消费储值”或“消费储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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