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三级检察院将启动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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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7日10:55 红网 | |||||||||||||||
据介绍,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办理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由通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监督员,依照一定程序对办案工作实行监督的制度。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着眼于解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认证的基础上,报经党中央批准后在全国检察系统推行的一项重大制度改革。 人民监督员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产生,也可以从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和参政议政能力较强的群众中产生。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国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4、年满二十三周岁;5、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政策、法律知识;6、身体健康。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经民主推荐、征得本人同意、考察后,报请各级人大确认,由检察长颁发人民监督员证书。名单向社会公布。人民监督员的任期为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个任期。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名额为15-21名,市州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名额为11-17名,基层检察院为7-11名。 据悉,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一是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二是拟撤销案件的;三是拟不起诉案件的。同时,人民监督员发现人民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意见:一是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二是超期羁押的;三是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四是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给予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五是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此外,人民监督员还可以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其他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也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 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何素斌表示,全省各级检察院要从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高度出发,真心诚意地接受监督,决不能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要重点抓好案件监督工作,对“三类案件”要无一例外的进入监督程序。既要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让人民监督员有充分的知情权,又要保证他们独立履行监督职责,对具体案件不引导,不干预,不施加影响,让每个监督员独立地、充分地发表意见。要高度重视和尊重人民监督员的意见,特别是对不同意见要认真研究,充分认证,努力使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做到客观公正,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石时态在会上通报了我省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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