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公布处方管理办法 开处方药不得超七日量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7日01:26 新京报 | |||||||||
本报讯 (记者魏铭言) 卫生部前天公布《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将于9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该办法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目的为规范处方的开具、审核、调剂和保管。 《办法》规定,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处方药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办法》同时规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办法》强调,除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外,任何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得限制就诊人员持处方到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