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宝云一审判18年(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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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7日02:33 重庆晨报 | |||||||||||
指使其子收受贿赂 被告人郭宝云,女,60岁。捕前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确认:郭宝云在担任重庆市江北区区长期间,利用其主管财政、税收工作的职务便利,出面与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协调”,为重庆三和车辆零部件厂谋取利益,使该厂得到了江北区财政的资金支持和税款442万元的即缴即返。1997年4月3日,郭宝云指使其子杨青川收受重庆三和车辆零部件厂厂长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 套取江北区财政公款1997年3月,郭宝云及其子杨青川与某部西安财务结算中心主任贾某某谈定,由该部西安财务结算中心融资1000万元以买国债名义将款存入江北国债服务部,利率为16%%,其中付给该部西安财务结算中心9.18%%的利息。另外6.82%%的息差由郭宝云处理。1997年4月7日,贾某某在工商银行西安市万寿路分理处,以该部西安财务结算中心的名义电汇1000万元至重庆江北区国债服务部。1997年4月11日,杨青川在郭宝云的指使下,到区财政投资公司收取息差,投资公司出具“代保管证卷兑付计价单”,经时任江北区财政局局长李景平签批后,将息73.2万元从财政投资公司转账支付到重庆东大投资有限公司的账户上,杨青川将该款从东大投资有限公司取出并占为己有。 构成受贿贪污罪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宝云身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视国法,利用其主管政府财政、税收工作的职务便利,为自己的子女谋利,指使其子非法收受贿赂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郭宝云利用主管财政的职务便利,套取区财政公款人民币73.2万元,占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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