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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振华“亡事”昨日上公堂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7日02:33 燕赵都市报

  本报驻衡水记者 李海菊

  新闻提示

  牛振华醉酒追尾死亡后,其妻刘金花等4名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另一方当事人衡水车主刘世龙、司机闫国林赔偿265703.43元的损失,衡水车主提起要求刘金花等4人赔偿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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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46.5元损失的反诉。该案于昨日13时3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以简易程序开庭审理。

  情况:当事人均没有出庭

  原告当事人刘金花、牛中平、张素清、牛鑫,被告当事人刘世龙、闫国林都没有出庭参加诉讼。双方代理律师和车主刘世龙的父亲刘来波代理被告闫国林出庭参加了诉讼。

  至于刘世龙、闫国林为什么没有出庭,刘来波气愤地说,事发后,尤其是牛振华的家属提起26万多元的赔偿后,他儿子受到的精神打击非常大,现在需要天天打针吃药,儿媳妇也回了娘家,家已经不像家了。司机闫国林觉得牛振华车祸死亡与自己驾车一点联系也没有,不明白为什么让其参加诉讼,所以不来。

  过程:事故认定书成焦点

  在当天下午的庭审中,牛振华家属该不该要赔偿?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合理?能否依据责任认定书索赔?三个问题成为了争论的焦点。开庭后,所有的焦点都集中在交通管理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上。

  原告方说,事故认定书非常明确,大货车在不该出现的时间出现,在不该出现的地点出现,是造成牛振华车毁人亡的主要原因,他们提出的包括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金、车辆损失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65703.43元完全是合理的,他们还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方则对事故认定书的鉴定人的资格提出质疑,认为此次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鉴定人即没有向当事人出示资格证书,也没有在认定书上标明自己具有合法资格。再者,该认定书不全面,也不真实,他们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牛振华没有系安全带,也没有刹车,可是认定书中并没有记录。

  还有,该认定书认定的司机闫国林应当承担次要责任的原因与牛振华醉酒超速追尾死亡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超载、在限定时间内行驶两个违章行为,已经受到了应有的行政处罚,牛振华醉酒后神志不清,又超速行驶,前面不管是什么,他都会撞上去,并不是因为前面的车辆超载、挂着外省市的车牌号才往上撞的。至于说大货车没有后保险杠,他们手里有厂家的合格证,也有当地车检部门的检车合格证,如果说这是造成牛振华车毁人亡的一个原因,牛振华的家属应该向车辆的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被告方还说,牛振华死亡后,其继承人刘金花等4人没有放弃继承权,所以刘金花等4人应对给被告造成的汽车修理费、检测及勘查费、营运损失费等各种相关费用共计经济损失59446.5元进行赔偿,并承担本诉、反诉的所有诉讼费用。

  结果:法院还未作出判决

  当天下午15时40分左右,在双方进行了最后的陈述后,法官宣布休庭。刘来波对媒体说:“如果说醉酒超速行驶撞了别人,还有理,还可以索赔26万的话,那么,我们也不用跑运输了,就开着车到路上撞人好了。”

  法院将作出怎样的判决呢?本报将继续给予关注。

  案件回放

  2004年5月11日晚11时20分,牛振华醉酒驾车,在北京市西外大街白石桥下撞向前方同车道行驶的大货车后当场死亡。

  5月28日,海淀交通支队对该事故做出鉴定,牛振华负主要责任,大货车司机闫国林负次要责任。事故认定书中写到,牛振华血液中每百毫升酒精含量为205毫克,是醉酒驾车;车速为85至101公里/小时,超过了西外大街70公里/小时的限速;同时他还违反了交通法“同车道前后车应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规定,所以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大货车司机闫国林驾驶无后防护装置且超载的重型货车,在禁行的道路时间内行驶,是导致事故的次要原因。

  (本报驻京记者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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