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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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7日03:52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 |||||||||
本报讯(记者李晓群)记者从8月23日到24日在巢湖召开的全省检察长座谈会上了解到,我省将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实施监督并提出意见,从而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据介绍,人民监督员可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三类案件实施监督: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案件;拟撤销的案件;拟不起诉的案件。
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中协商确定拟选任人民监督员的单位,然后由确认单位在本单位范围内经民主推荐、征得本人同意、考察后确认人选,符合条件的颁发人民监督员证书,并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名单。 省检察院要求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保证人民监督员充分行使监督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