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退学应按比例退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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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7日06:21 华商网-华商报 | |||||||||
本报讯(记者 拓峰)省物价局昨日重申我省各类学校退学退费的规定,要求各类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此规定执行。对于不执行的,学生可拨打(029)87312358或12358进行投诉。 省物价局、教育厅明确规定: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入学后因正当理由不能坚持学习,在入学后一个月以内、两个月以内、三个月以内、三个月到第二学期一个月以内要求退学的,分别按扣除学费和住宿费总额的10%、30%、50%和75%后退还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入
此外,西安市物价局、教育局对中小学退费也做出了规定:公办中小学生入学后,因故确不能在校坚持学习要求退学的,学校应准予退学,并给予退费。在开学后一个月之内要求退学的,学费(杂费)、借读费按已收费金额的50%退费;在开学两个月之内要求退费的,按已收费金额的20%退费;超过两个月的不退费。退费时间以书面申请日期为准。 民办中小学学生入学后,因正当理由不能坚持学习,在一个月以内、两个月以内、三个月以内要求退学的,分别按已收学费(含住宿费)金额的75%、25%和20%退费。入学超过三个月的不再退费。 幼儿入园后,因故自愿离开本园而要求退费的,幼儿园扣除幼儿在园期间伙食费,其余退还幼儿,不再退还保教费。对幼儿因特殊原因幼儿园责令其离开的,幼儿园扣除幼儿在园期间伙食费和保教费,其余部分退还幼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