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仁堂”诉“叶同仁堂”案昨天开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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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7日06:32 都市快报 | |||||||||
都市快报讯 总索赔额达5049.28万元的北京“同仁堂”诉温州“叶同仁堂”商标侵权案,昨天一审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 双方争论的焦点是,“叶同仁堂”把“同仁堂”字眼作为企业字号的主要组成部分,有无合法依据,有无侵犯“同仁堂”的商标权。
据悉,温州“叶同仁堂”有334年历史,在温州、闽北享有盛名。目前,“叶同仁堂”只注册了企业字号,没注册出“叶同仁堂”商标。 因为怀疑对方商标侵权,今年5月,北京“同仁堂”把温州“叶同仁堂”告上法院,要求“叶同仁堂”停止使用“同仁堂”字眼,在全国性媒体上道歉,并索赔5000万元商誉损失和经济损失49万多元(见都市快报8月17日《同仁堂状告叶同仁堂》)。同仁堂:驰名商标就应受特别保护 昨天代表北京“同仁堂”出庭的,是北京吴栾越阎律师事务所的张思之律师。张素有“中国第一大律师”之称,曾担任“林彪、江青案”辩护组组长。 庭审时,张思之说,“同仁堂”在1989年就被国家认定为驰名商标,驰名商标就应受特别保护。“叶同仁堂”作为企业字号,企业字号名称中“同仁堂”占了主要部分,足以让消费者混淆两者的区别,造成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为验证自己的观点,“同仁堂”一方还出具了由专家出具的鉴定书。专家论证说,两者已构成相似,易造成误认。叶同仁堂:历史巧合,并没侵权 但“叶同仁堂”的代理律师邱世枝对专家鉴定书并不认同。邱世枝说,《商标法》说的“误认”是对一般消费者而言的,专家不能代表一般人。“叶同仁堂”作为老字号已绵延300多年,发展脉络清晰,有据可考,用“同仁堂”做字号,只是继承祖宗遗产,并没有“傍名牌”或“搭便车”的意思。 另外,“叶同仁堂”的字号是经过工商部门登记的,合法有效。“叶同仁堂”和“同仁堂”相似,实属历史巧合,并不构成侵权。 “同仁堂是国家驰名商标,要得到保护,但同时,作为地方品牌的老字号,‘叶同仁堂’也应受到尊重和保护,两者并行发展并不矛盾。” 邱还在庭上现身说法。他说,自己的名字听起来就和“张思之”律师发音很相似,但大家的名字都是前辈给取的,自然不能算侵权———这个原理和叶同仁案相通。调解破裂 法官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昨天上午,原被告双方都点头同意,但“叶同仁堂”董事长王崇焕强调说,调解可以,但“叶同仁堂”这四个字是祖宗留下的,决不能改变。昨天下午,调解破裂,法院将择日宣判。原因:两套企业注册系统脱节 昨天,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刘成林律师说,该案主要是因为《企业登记条例》和《商标法》这两套企业注册系统的脱节造成的。 根据《企业登记条例》,只要在本地域内没有相同的企业字号,工商局就会给予注册。而商标局注册商标则是依照《商标法》,只有全国内无重复,才予注册。 因为两套注册系统的脱节,近年来常有“杭州海尔”之类的公司出现,国家对驰名商标作了特别保护,规定“只要企业字号和驰名商标相似就算侵权。” 只比“同仁堂”迟一年诞生的温州“叶同仁堂”被诉侵权,就是依此规定。 刘律师说,浙江有多家受地方保护的老字号,但因为保护老字号的是地方法规,不能对抗全国驰名商标所受到的特别保护,因此,才会出现像温州“叶同仁堂”这样,老字号虽已用了百年,仍被告侵权的尴尬现象。 (见习记者吕明合 都市快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