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鹿城原公安分局局长王天义被判死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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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7日06:36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
【据新华社杭州8月26日电】(吴智勇宗媛萱)最高人民法院26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王天义案的刑事复核判决书,判决温州市原公安局鹿城分局局长王天义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其所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查明:1995年至2000年间,被告人王天义利用担任中共温州市鹿城区委常委、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接受林某、李某、姚某等14人贿赂的款物共折合人民币181.524万元、美元1万元。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扣押、冻结王天义财产共折合人民币17541891.63元。王天义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财产共折合人民币11268672.74元。 作者:吴智勇宗媛萱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