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首次提交市人大审议,委员提出——应明确界定记者监督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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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7日06:47 深圳商报 | |||||||||
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首次提交市人大审议,委员提出——— 应明确界定记者监督权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崔霞)腐败问题仍是市民最关心的热点问题之一,这从昨天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首次提交的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时,常委们积极
应明确界定新闻记者的监督权 规定新闻记者在宣传和报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过程中依法享有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人身安全保障权,是法规草案的一大亮点,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是否能真正得到发挥,新闻记者的监督权到底有多大?李从欣等委员提出,法规对此应进行较明确具体的规定,细化舆论知情权的尺度,界定知情权的范围。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建国提出,在目前的国情体制下,新闻媒体的每一次监督不一定都能公开、曝光,预防职务犯罪的管理机构应定期向媒体收集采访的信息、资料,掌握线索,及时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苗头。 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应同步防腐 “预防职务犯罪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提高预防过程中的公开、透明度,让百姓享有知情权,才能形成共同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氛围”。审议中有委员提出,法规草案规定了检察机关和监察、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等应开展专项预防,重大工程项目需全程同步预防,还应当加入对事关市民切身利益的政府工程项目进行公开听证制度,建立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将决策论证、招投标、工程审计、经费支付等情况向社会公开,提高预防过程的透明度,方便市民了解实际情况积极参与。 “高危”行业应重点预防 有委员还提出,法规草案对国有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国有集体企业产权交易等传统“高危”行业开展重点预防很有必要,但也不能忽视一些新的“高危”领域的出现,如组织人事部门的腐败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强烈关注热点的教育腐败问题。如教育中的乱收费问题、考场舞弊和招生黑幕问题、教育界激增的经济犯罪案件等方面的问题,要随着新形势的不断变化发展不断关注新出现的腐败问题,进行重点预防。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崔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