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93.2万元 重庆副检长获刑18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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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7日06:50 深圳商报 | |||||||||
【据新华社昆明8月26日电】(魏文静屈明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5日对重庆市检察院原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郭宝云(女)涉嫌受贿案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和贪污罪,两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财产15万元,所得赃款93.2万元予以追缴。 昆明中院经审理认定,郭宝云在担任重庆市江北区区长期间,为重庆三和车辆零部件
1997年3月,郭宝云及其子杨青川与解放军总后勤部西安财务结算中心主任贾某某谈定,由总后西安财务结算中心融资1000万元,以买国债名义将款存入江北国债服务部,利息为16%,其中付给部队9.18%的利息,另外6.82%的息差由郭宝云处理。 1997年4月11日,杨青川在郭宝云的指使下将息差73.2万元从财政投资公司转账支付到重庆东大投资有限公司账上,杨青川将该款从东大公司取出并占有使用。 作者:魏文静 屈明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