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楚放谈)听证应摆脱部门利益羁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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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7日06:58 荆楚网-湖北日报 | |||||||||
李甘林 李秋菊 前不久有消息说,某地鉴于医疗收费过高的现状,拟调整一些收费项目和标准,调整之前进行听证,结果是不仅没把收费总量“听”下来,反而还“听”高了许多。为什么会这样?原来,不但调整方案是由医疗机构“自行报价”,而且组织听证的主体也主要是医疗行政管理部门。一句话,“听”高了反映出部门利益的羁绊。
最近,某地就教育收费问题又拟组织听证。参与听证的人数定为学生和家长代表共占1/3,其他的由学校、专家和法律界人士组成。应该说,这种安排有新意。但是,我们仍然难以为此举叫好,因为组织听证的主体仍然是教育主管部门。既然主体没变,那些被邀请参会的人员,别说有的学生和家长因顾虑这顾虑那有意见未必敢畅所欲言,就是其他人士,有的看在主人的面子上,恐怕也未必能撕破脸皮说真话。何况,最终取舍意见的,乃是与学校有着一定利益关系的教育主管部门。此前有的交通、电信等部门开听证会,因多带有浓重部门利益色彩而使听证效果不佳,就是让人担忧的“前车”所在。 不是我等硬要抬杠,而是这种“部门听证”确有弊端。拿笔者来说,对教育高收费等现象就有一肚子意见,但是,让我们当着孩子学校领导或主管部门领导的面说三道四,还多少是有一些顾虑的。因此,我们以为,上好的办法,就是改变组织听证的主体。 比如,将组织听证的主体由相关部门改为当地的人大机构等。倘若举凡关系重大、涉及面广的事项,均由当地人大机构来组织听证,那么,效果就可能会好得多。一来,地方人大作为当地的最高权力机关,本来就负有对当地政府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之责。二来,人大组织听证,可以启动表决程序,对有较大争议的收费等决议进行表决,赞成者超过法定多数的,即为通过,否则就须重新修订,这合情合理合法。三来,这样做也是很多国家通行的惯例,而且,从法律程序和法律效力上讲,亦无可争辩。如果以后事关民生等重大事项的听证,都能实行这样的方式,那么,我们就不难摆脱“部门听证”所带来的一些弊端和羁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