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国庆后“上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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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7日07:36 潇湘晨报 | |||||||||
本报讯“这是非常实在的监督,人民监督员可以审查案卷,并进行评议,还拥有同等的表决权。”昨日下午,在省人民检察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省检察院检察长何素斌如此描述人民监督员的作用。这也是省检察院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后的第一次新闻发布会,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新闻发言人石时态向媒体通报,我省三级检察院将全面启动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并于10月1日后全面开展监督工作。
作为一项重大制度改革,最高人民检察院去年决定在13个省市进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对此,有关专家不吝赞美之词:“我国政治制度框架内的制度创新”,“是继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调解员制度之后的又一民主化制度”。据介绍,出台这一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环节内的“三类案件”,即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拟撤销的、拟不起诉的案件时,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和制约。 昨日的新闻发布会宣布,根据最高检的部署和省委、省人大的指示,我省三级检察院将全面启动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10月1日以后全面开展监督工作。同时,省检察院将尽快制定相关细则。 根据人民监督员制度,“三类案件”将无一例外要纳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同时,人民监督员发现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给予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意见。此外还可以应邀参加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其他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也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 据悉,各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收到有关案件材料后,认为符合监督条件的,应当及时确定3名以上、总人数为单数的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工作。监督员可对案卷进行评议,同时具有同等的表决权。 何素斌认为:“监督不会影响检察权的行使,只会更好地促进检察权的正确行使。”为此,省检察院要求,各级检察院既要让人民监督员有充分的知情权,又要保证让他们独立履行监督职责;对具体案件不引导、不干预、不施加影响,让每个监督员充分地发表意见,对不同意见要认真研究,充分认证。 据介绍,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指检察院在依法办理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由通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监督员,依照一定程序对办案工作实行监督的制度。 记者 周喜丰 人民监督员这样产生人民监督员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产生,也可从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和参政议政能力较强的群众中产生。人民监督员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中国国籍;拥护中国宪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23周岁;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政策、法律知识;身体健康。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经民主推荐、征得本人同意,经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考察后,报请各级人大确认,由检察长颁发人民监督员证书,名单向社会公布。人民监督员的任期为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个任期。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名额为15-21名,市州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名额为11-17名,基层检察院为7-11名。周喜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