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见交通事故赔偿案一审宣判 到底孰是孰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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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7日08:00 新华网 | |||||||||
医生乘坐病人家属驾驶的小货车进行回访,途中因小货车失控撞在了桥的护栏上,使原来的较为牵强的医患关系,又增加了另一关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25日获悉,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原告的经济损失,以被告承担70%为宜,其余责任原告自行承担。最终一审判决被告病人家属赔偿4万余元。 原告诉称: 2003年8月4日,原告乘坐被告驾驶的小货车为被告家属诊治疾病后,在返
法院审理认为,就本案双方民事赔偿关系的发生,原告按照单位规定对病人回访,此系原告履行本人职务行为,对回访中的交通工具问题,被告并无义务。但被告既然已接送原告,就有保障乘坐人安全的义务。因此,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医疗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5.7万余元的70%为 4万余元。 专家说法 专家档案:王成,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专业。作为法律专家多次参加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等节目的制作。 王教授分析指出,综合考虑民法基本理论原则,该案适用的是民法理论中的前置行为。何为前置行为?举个比较简单的例子,一个成年人带着邻居的小孩去游泳,这个大人对小孩就负有安全义务,出了事就要负责。同样,本案的经济损失是在乘车时造成的,患者家属作为驾驶人,应当安全行车,有保障乘坐人安全的义务。而这种义务正是民法理论中的前置行为所限定的义务。(完)(记者王京涛)(来源:每日新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