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罕见交通事故赔偿案一审宣判 到底孰是孰非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7日08:00 新华网

  医生乘坐病人家属驾驶的小货车进行回访,途中因小货车失控撞在了桥的护栏上,使原来的较为牵强的医患关系,又增加了另一关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25日获悉,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原告的经济损失,以被告承担70%为宜,其余责任原告自行承担。最终一审判决被告病人家属赔偿4万余元。

  原告诉称: 2003年8月4日,原告乘坐被告驾驶的小货车为被告家属诊治疾病后,在返
手机聚焦中国军团战况 用UC免费发450条短信
大奖新浪iGame免费抽 盛夏靓丽风景线
回医院途中撞在了桥的护栏上,造成原告身体多处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原告起诉被告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被告辩称:原告是医院的工作人员,要求被告接送本身就违反了职业道德。被告虽负全责,但这仅仅是对交通事故本身做出的,并不包括原告是否应乘坐被告的车的分析,对发生事故赔偿之事原告也有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就本案双方民事赔偿关系的发生,原告按照单位规定对病人回访,此系原告履行本人职务行为,对回访中的交通工具问题,被告并无义务。但被告既然已接送原告,就有保障乘坐人安全的义务。因此,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医疗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5.7万余元的70%为 4万余元。

  专家说法

  专家档案:王成,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专业。作为法律专家多次参加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等节目的制作。

  王教授分析指出,综合考虑民法基本理论原则,该案适用的是民法理论中的前置行为。何为前置行为?举个比较简单的例子,一个成年人带着邻居的小孩去游泳,这个大人对小孩就负有安全义务,出了事就要负责。同样,本案的经济损失是在乘车时造成的,患者家属作为驾驶人,应当安全行车,有保障乘坐人安全的义务。而这种义务正是民法理论中的前置行为所限定的义务。(完)(记者王京涛)(来源:每日新报)


   发GA至8888445看最新雅典战报推荐】【 小字】【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千张即时奥运图片报道
窦文涛侃奥运(视频)
奥运场馆瘦身风波
高校招生现丑闻
机动车负全责遭质疑
北京地铁美食全攻略
二手车估价与交易平台
出国办护照完全攻略
新浪连载:70派私人史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