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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学校择校收费有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7日08:10 扬子晚报

  省教育厅近日发出通知,公布有关中学择校收费的补充规定,部分择校高中生中途转学、退学,可拿回三分之二的择校费。

  通知规定,择校生被录取后,已缴纳择校费并取得学籍,但尚未参加学习而中途转、退学的,可退还2/3的择校费;已经入学并参加学习的学生,因全家迁离省辖市境需转学的,可按已学习的时间计算退还部分择校费。除此以外,对中途转学或退学的,不退还已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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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择校费。公办高中原则上对择校生招生比例不得超过20%,超过比例的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禁擅自扩大招生比例、提高收费标准和违规招生。学校因校舍建设尚拖欠工程款或有银行贷款的,收取的择校费应主要用于支付工程款或归还贷款,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不得统筹或平调。

  此前,江苏制定了高中择校收费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的“三限原则”,规定苏南8市公办高中生择校收费每生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苏北5市每人最高不得超过2.5万元,而且择校生人数不得超过该校招生总数的20%,择校生录取分数不得低于当地高中录取分数线。(刘庆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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