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将有具体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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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7日08:32 南京报业网_南京晨报 | |||||||||
北京讯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近日在接受人民日报采访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之后,它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不仅体现在路权上对行人与非机动车的保护,而且还确定了新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司法解释规定了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导致就医、伤残、死亡,可向赔偿义务人提出的各项赔偿内容,并详细规定了各项赔偿费用的计算标准。司法解释从三个方面对赔偿范围进
另外,赔偿年限由过去的10年提高为20年,比过去延长1倍,实际赔偿额则超过过去的1倍多。根据2000年的统计,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8493.5元/年,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计算的全额死亡补偿费为84935元;同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北京为10350元/年,按司法解释计算的全额死亡补偿费为207000元。(来源:南京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