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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户籍制度改革热点解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7日08:49 汉网

  今年8月12日,省政府召开全省电视电话会议,全面部署了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昨日,湖北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解答了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城乡使用统一户口

  在全省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户口性质,以及地方城镇户口、蓝印户口、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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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粮户口、农场商品粮户口等各类户口类型,统称为“湖北居民户口”。

  每个公民只能在实际居住地登记一个居民户口。进入城镇落户的农民,在就业、住房、子女入学、参军、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一视同仁。办理户口,只限收取工本费,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等其他费用。

  户口准入的两个条件

  户口准入的两个条件是,有合法固定住所、相对稳定的职业或合法的生活来源。武汉市可根据承受能力于2006年前逐步放开。

  “合法固定住所”主要是指购买、自建等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住房。

  “相对稳定的职业或合法的生活来源”原则上指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正式录(聘)用(其中被企业录、聘用的,应办理社会保险)以及务工经商、从事第二、三产业,所获收入达到当地平均收入以上,能维持本人及其共同生活人员的正常生活的。

  大专学历也可落户

  1.凡到我省工作的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或高级职业资格以上的技能人才,本人及直系亲属可在城市居住地入户。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或被城镇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招(聘)用且工作两年以上的,本人可在所在城市落户。在城市落户的本科以上学历或中高级科技人员到贫困地区工作的,可保留其在城市的居民户口。

  经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调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职业技能)、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或按照国家政策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或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不受学历和居住年限的限制,准予在常住地申报居民户口。

  投资达到一定规模可落户

  公民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达到一定规模的,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可在当地申报入户。外商、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城镇投资、兴办实业达到一定规模的,可照顾其一定数量的亲属在当地落户。

  在城市自建房屋或购买成套商品房达一定标准,具有合法产权的,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可在当地申报入户。

  投靠亲属落户条件降低

  未成年子女,可自愿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落户。属投靠配偶的,不受年龄、婚龄限制;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对计划外生育子女,经有关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后准予落户。非婚生育、被遗弃的婴儿凭有关部门证明;孤寡老人或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经公证部门公证,可在近亲属户口所在地办理入户手续。

  学生户口迁移简化手续

  凡考取我省大、中专院校(含技校)的本省籍学生,入学时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办理或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等毕业后,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将户口由原籍迁至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

  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暂住人口实行登记管理,不办理暂住证。我省就读于省外大、中专院校(含技校)的学生或外省来我省大、中专院校(含技校)就读的学生,入学时的户口迁移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待定人员户口如何落户

  对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的人员,凡符合现行迁移政策规定的,经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核实后,准予落户。

  不符合现行迁移条件的,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予以恢复其户口。对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人员,经原证件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审核并补发后,再到迁入地办理落户手续。

  对因长期外出户口被注销,现已回原籍居住的人员,应予以在原籍恢复户口。符合现行迁移条件的,恢复户口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黑户口”问题

  问:“黑户口”如何解决?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但近些年来,因种种原因,确实存在一些未落户口的人员,如超计划生育、故意瞒报人口、“农转非”计划指标限制等等,针对这些问题,这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公安机关要区分不同情况,认真解决未落户口的问题。超计划生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悖于基本国策,因超计划生育未落户的人员,其父母或监护人如履行了法定的义务后,公安机关应当为其登记常住户口。

  据调查统计,全省仍有未落常住户口30余万人,特别是一些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遗失户口迁移证件、持证未落的现象比较突出,给其生活、工作带来许多不便,在这次改革中应主动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办理户口程序

  去年底,省公安厅制定了《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便民利民若干措施》,简化了考取大中专院校学生、高校毕业生、父母投靠子女、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非婚生育的婴儿、孤寡老人或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户口迁移证件、长期外出户口被注销、回原迁出地落户、城市购(建)房等11种类型人员落户手续。这些人员,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申请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经审核同意后,凭《户口准迁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即可到常住地办理落户手续。(记者陈勇实习生王勇)(来源:武汉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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