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焚”女:极端!是怎样的不信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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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7日09:14 沈阳今报 | |||||||||
山蒙昨天今报关注版报道了自焚女王熙死里逃生抢救当中所说的原委,她是在与别人口角厮打后,不满意警方的调解处理结果,又于8月24日再次来到泉园派出所提出医疗赔偿问题,但与警方未能达成一致并发生争吵,于是一气之下自焚的。 正如律师所说,无论怎样都不应该自焚。可悲剧毕竟发生了,笔者这里不去探究双方的责任问题,不去探究采取自焚这种极端手段有多少个人因素在起作用,我想要说的是引发
作为一个精神正常的人,采用自焚这种残酷而要命的手段进行抗争,至少是她感到自己受到了很大的冤枉,甚至对问题的合理解决已经感到绝望。至于她是不是真的有很大的冤枉,问题是不是真的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我们暂不去探究,但我们从中可以认定的一点是,她对处理该问题的派出所不信任。 在基层,派出所是维护社会治安的为民服务机构,也是代表国家的执法部门,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十分重要。这些年来,由于受执法经济的利益驱使,一些基层执法部门做出了一些有损形象和公信力的事情,再加上个别腐败分子的行为,导致这些基层执法部门的公信力在群众心目中有不同程度的下降。这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和反腐败的深入,这些部门应该重塑自己在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和至高公信力,这既是顺利开展工作的需要,也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 同时,作为一个公民,也应该自觉维护社会秩序,你即便对个别执法机构或其中的个别人不信任,但你不能不信任国家的法律,只要是属于你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即使在维权中遇到困难,也不能采取过激行为,在人民的共和国里总能找到说理的地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