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疑点解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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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7日09:17 汉网 | |||||||||
记者王志新 通讯员沈龚轩 今年8月12日,省政府召开全省电视电话会议,全面部署了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全省户籍改革内容详见本报8月13日3版)。昨日,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治安户证处、基层基础处和武汉市公安局户证处负责人,就群众关心的疑点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武汉市户籍制度改革怎么启动? 考虑到特大城市的实际情况,武汉市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及综合承受能力,按照2006年前逐步放开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目前,武汉市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制定实施意见,确保2006年前逐步改革到位。 在武汉市购买房屋,不需到公安机关备案,如要申请落户,购房人须向公安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符合武汉市政府规定的入户条件的,公安机关为其办理购房入户手续。 外地人员在武汉市购房金额达30万元以上,或购房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可办理常住户口。不论何种付款方式,只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和物业管理部门出具实际入住证明、原户籍地派出所户籍证明、购房合同及全额发票、身份证及婚姻证明等,就可以到武汉市公安局户政处签证窗口申请办理户口。 认真解决“黑户口”问题 近些年来,因种种原因,存在一些未落户口的人员,如超计划生育、故意瞒报人口、“农转非”计划指标限制等等。针对这些问题,这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公安机关要区分不同情况,认真解决未落户口的问题。因超计划生育未落户的人员,其父母或监护人如履行了法定的义务后,公安机关应当为其登记常住户口。 据调查统计,全省仍有未落常住户口30余万人,特别是一些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遗失户口迁移证件、持证未落的现象比较突出,这些人应在此次改革中,主动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正在研究制定投资落户条件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域差别较大,投资入户的基本条件不同地区有较大差别。目前,武汉市已出台了《武汉市外地来汉兴办私营企业人员申办户口实施办法》,规定3年内累计纳税额达到30万元以上、在汉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办本人及配偶或直系亲属、企业骨干共两人的武汉市常住户口。 目前,各地按照全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正在研究制定新的投资落户的具体条件。 高中生借读按暂住人口登记管理 户口是指以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立户的家庭户和以业缘关系居住的集体户。高中生借读,不符合入户原则,也不符合户口迁移政策。近年来,学生借读现象比较普遍,为了进一步严密户籍管理,真实反映人口状况,公安机关对借读的高中生,可按暂住人口登记管理。 进城落户农民可享受城镇居民待遇 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户口性质,以及地方城镇户口、蓝印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农场商品粮户口等各类户口类型,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旨在从户口性质上消除差别。由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有关部门正在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与新型户籍管理制度配套的政策和措施。对进城落户的农民,在就业、住房、子女入学、参军、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一视同仁。 具体办理户口程序是什么? 去年底,省公安厅制定了《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便民利民若干措施》,简化了考取大中专院校学生、高校毕业生、父母投靠子女、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非婚生育的婴儿、孤寡老人或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户口迁移证件、长期外出户口被注销、回原迁出地落户、城市购(建)房等11种类型人员落户手续。这些人员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申请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经审核同意后,凭《户口准迁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即可到常住地办理落户手续。(来源:长江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