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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原公安局鹿城分局局长王天义被判处死缓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7日09:20 新华网

  新华网杭州8月26日电(吴智勇、宗媛萱)最高人民法院26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王天义案的刑事复核判决书,判决温州市原公安局鹿城分局局长王天义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其所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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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查明:1995年至2000年间,被告人王天义利用担任中共温州市鹿城区委常委、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接受林某、李某、姚某等14人贿赂的款物共折合人民币181.524万元、美元1万元,为这些人在出售住宅、办理警用汽车牌照、减少酒店治安检查、办理安排工作、提职、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扣押、冻结王天义财产共折合人民币17541891.63元。除去合法收入、受贿所得和孳息,王天义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财产共折合人民币11268672.74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天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王天义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合法,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亦应依法惩处。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对巨额财产不明罪的量刑适当。但对受贿罪的量刑,根据王天义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本案赃款全部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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