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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电梯击残探视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7日09:40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通讯员郭儒村】本市一家公司的电工张先生晚上到某医院看望病人时,被该医院电梯碰伤右眼,眼镜也被击碎,异物进入眼睛,经鉴定其伤残等级为十级。后张先生对医院和“司梯”所在物业公司提起诉讼。昨天,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医院和物业公司相互推诿责任。

  张先生昨在庭审中称,今年 2月2日晚8时许,他去被告某医院看望病人。进入该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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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二号电梯后,他向“司梯”询问心脏病房在几层。“司梯”告诉他在八层,应乘三号电梯到达。当他举步准备走出电梯时,电梯内的电话突然响起,“司梯”一手接电话,一手按住按钮。他走到电梯口时电梯突然关闭,右侧一扇电梯门正好撞在他右眼部,眼镜片被撞碎,右眼流血不止。

  事发后,“司梯”带他到该医院门诊去治疗,但因该医院晚上无眼科门诊,“司梯”遂与其他物业人员将其送到总医院治疗。经诊断,张先生伤情为右眼表皮裂伤,结膜裂伤,眼部出血,眼内有异物。当晚他在医院进行缝合手术。后经鉴定,其伤残等级为十级。当晚“司梯”所在物业公司为张先生支付医疗费近500元。后张先生又到眼科医院进行治疗,一直治疗到4月 29日,花费数千元。

  张先生表示,被告的过失给其造成重大损失,因此他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2万余元。

  某物业公司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代理人表示,张先生所述过程与事实不符,而且其要求赔偿的数额已超过法律规定。当时张先生走到电梯口,又想返回到电梯内。就是因为他自己犹豫,才造成眼部受伤。该代理人还表示,电梯归医院所有,相关责任不能由物业公司负责。某医院的代理人称,医院严格按规定为物业公司提供工作条件,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且电梯经年检完全符合安全标准。因此,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庭审近两小时后,法官宣布休庭,择期再次开庭进行法庭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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