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出台:撞死人赔2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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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7日09:45 新华网 | |||||||||
记者昨日从省交警部门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近日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后实施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作了司法解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不再直接规定赔偿的数额和种类,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广东省目前已出台相关标准,内容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中把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由“人均消费性支出”调整为“人均可支配收入
赔偿年限也由过去的10年延长到20年,使实际赔偿额增加了一倍多。以广州为例,2004年“人均消费性支出”为9636.24元,按以前的赔偿标准,撞死人的肇事者需赔偿“基数9636.24元乘以赔偿年限10年”等于96362.4元。黄松有院长表示,这种偏低的死亡赔偿标准会诱发一系列的非道德行为,肇事者有可能对受害人不予以积极抢救反而故意拖延致其死亡。 新标准出台后,广州市2004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2380.40元成为了赔偿基数。肇事者需赔偿“基数12380.40元乘以赔偿年限20年”,也就是247608元,足足比以前增加了一倍以上。 据介绍,广东省200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是根据省统计局公布的2003年度统计数据及有关规定制定的。实施时间从今年的6月3日起至2005年5月29日24时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以及虽在此前发生但尚未完成调解的道路交通事故,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来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牟晓翼 王肃沁)(来源:新快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