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检察院将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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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7日10:25 新华网 | |||||||||
省市地区检察院的案件审理工作将由人民监督员作外部监督,以保障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这是记者在昨天召开的全省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会议上获悉的。 确立11个试点单位 据悉,省检察院党组在会前专门召开党组扩大会,研究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
监督员重点监督三类案件 人民监督员由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征得本人同意,由检察院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后,由检察长颁发证书。人民监督员的职责,主要是对检察机关办理直接侦查案件中,在立案、批捕、撤案、起诉等四个关键环节,重点加强对人民检察院直接侦查案件中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和拟不起诉的三类案件进行监督。对发现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侦查案件中,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以及办案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情况,要依照规定程序提出纠正意见,加强监督。凡列入人民监督员制度监督范围的案件,检察机关都必须按照规定启动监督程序。 据悉,省检察院已建立了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各试点院也将设立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作为具体办事机构。省检察院还要求试点院的检察长要把试点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亲自抓。(牟晓翼 刘冬梅 陈云飞 刘建凤)(来源:新快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