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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烟草专卖局原副局长陈尧贪污 被判十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7日10:29 桂龙新闻网

  8月18日上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陈尧、黄大杰、庾忠和贪污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尧、黄大杰、庾忠和犯贪污罪罪名成立,分别判处被告人陈尧、黄大杰各有期徒刑十年;判处被告人庾忠和有期徒刑五年;对三被告人退出贪污所得赃款共计人民币30万元发还给被害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

  该案是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5日作出原一审判决判处上述三被告人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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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后,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理”的刑事裁定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重新作出的一审判决。

  被告人陈尧,男,1947年11月26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汉族,大专文化,原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副厅级),住南宁市鲤湾路18号。

  被告人黄大杰,男,1950年9月12日出生于广西巴马县,壮族,中专文化,原任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安全保卫处安全员(正科级),住南宁市思贤路33号。

  被告人庾忠和,男,1949年3月4日出生于广西灵川县,汉族,大专文化,原任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政策法规处处长(正处级)。住南宁市思贤路33号。

  法院经重新审理查明:1997年12月,被告人黄大杰根据自治区烟草专卖局专卖办主任赖乃和(已病故)授意,采取重复报领方法,虚报、填写6份《奖励检举协办烟草案件有功单位人员审批表》后分别交给赖乃和、被告人陈尧审批。此后被告人黄大杰持该6份审批表从自治区烟草专卖局财务处共领出人民币109.5万元并存入以其个人名义开设在交通银行专存公款的存折。尔后,被告人黄大杰分别于1998年1月和8月根据赖乃和的指示取出公款人民币35万元交赖乃和进行私分,黄大杰分得人民币5万元。同年12月,被告人黄大杰得知其即将调到柳州烟厂工作,手上仍留存有尚未处理的举报奖、协办费和其它公款25万元人民币,即向被告人庾忠和(原任自治区烟草专卖局专卖办主任)提出由其与被告人庾忠和、陈尧三人私分。庾忠和打电话请示陈尧,得到陈尧“处理好各种关系,不要出问题”和“看着办”的指示后,即由黄大杰领出人民币25万元公款私分。被告人陈尧、黄大杰、庾忠和分别分得人民币10万元、8万元、7万元。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大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所任职的自治区烟草专卖局专卖办稽查大队所查办的烟草案件已经提取了案件举报费和协办费,仍利用职务便利,虚报6份审批表骗取并提议私分其保管的公款;被告人庾忠和明知专卖办无钱分发,在被告人黄大杰向其提议处理专卖办尚未处理举报奖、协办费时,同意并向被告人陈尧汇报请求私分公款;被告人陈尧身为自治区烟草专卖局主管烟草案件的领导,在审批黄大杰呈报给其审批的6份审批表时把关不严,且明知自治区烟草专卖局专卖办无钱分发,在庾忠和请示其处理专卖办尚未处理的举报奖、协办费时,同意并接受私分的公款,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在共同侵占人民币25万元犯罪中,被告人黄大杰、陈尧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庾忠和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均能在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前退出所得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饶右江梁锦康)

  来源:新华广西

  责编:邱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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