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检察系统10月起推行试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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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7日14:38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粤人民监督员可提纠正意见 本报讯从今年10月1日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将正式启动“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记者昨天从省检察院召开的有关会议上获悉,首批试点单位包括省检察院、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韶关、梅州、惠州、肇庆、中山、广州铁路运输等11个市、分院及所辖县、区检察院。
据了解,人民监督员将重点对人民检察院直接侦查案件中“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和拟不起诉”三类案件加强监督。人民监督员对发现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侦查案件中,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以及办案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情况,要依照规定程序提出纠正意见。凡列入人民监督员制度监督范围的案件,检察机关都必须按照规定启动监督程序。人民监督员根据履行监督职责的需要,有权了解案情,听取检察官的法律说明,向检察官提出问题,还可以听取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律师及有关人员的情况陈述等。但人民监督员不参与侦查,其监督也是体现为程序方面的建议权,而不是最终决定案件处理的权力。人民监督员还将有权直接参与查办职务犯罪的办案程序。 人民监督员的选任也有严格规定:一般由检察院向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征得本人同意后,由检察院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再由检察长颁发证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具有法律政策水平的人员将优先选任。 (梁克毅 陈云飞 刘建凤)(晓航/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