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轰轰烈烈”的社会治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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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8日03:13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杨耕身 力争用五年时间使湖南省成为中国最安全的地区之一。近日,这个被称为“平安湖南”的创建活动计划正式启动。据7月26日《潇湘晨报》载,湖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杨正午近日指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能只求一时平安,必须立足于治本,着眼长效,避免搞“轰轰烈烈”的形式主义。
杨正午的这番话指出了此次创建活动的本义:它不是一时之需,更不是执法部门的一次“眼球行动”,而是一种长效治理机制。这番话从根本上指出了我们进行社会治理应该力避的一种误区,是对过去那种“运动执法”观念的一种校正。 所谓“运动执法”,就是通过集中优势人力物力,对违法犯罪现象形成“拳头”攻势。这种做法固然可在短期内收到较好的效果,但由于这种执法行动本身所具有的“时效性”,所以不可能在社会治理中收到长久之效。 而且,运动型执法所带来的一系列可能并不美好的结果,通常会遮蔽它短暂的成效。比如,急于求成的运动执法常常会产生执法程序上不公,制造一些法律问题,而“大会战”,通常会不可避免地出现扰民后果。 因此,运动型执法不应成为社会治理的常态。在法度之内的稳健而行之有效的法制活动,是实现社会治安的关键所在。在一个理想的社会治安框架内,治理行为应是社会运行当中一股既有的、不可逆转的力量,它足以保证社会向健康有序的方向前行,而不至于偏离。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长治久安”。它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具有一以贯之的责任意识以及自始至终、不可须臾松懈的使命感。 更重要的一点还在于,社会治理通常并不是政府的专利,它主要是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定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其实质是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基础之上的合作。显然,“轰轰烈烈”的运动型执法排除了政府之外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的可能,在这种情形之下,要实现社会治安形势的整体好转,无异于缘木求鱼。 并非只有湖南才需要平安。要实现社会治安的良性治理,各级政府部门必须首先摒弃对“运动执法”这一路径的依赖,从“轰轰烈烈”的形式主义泥淖中拔出脚来,而真正着眼于一种长效的治理目标。唯如此,一个平安社会才值得期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