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人猴有权“逍遥法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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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8日04:40 时代商报 | |||||||||
就怪坡猴子咬人将被监禁一说,律师指出———伤人猴有权“逍遥法外” 本报讯(见习记者 吴镝)怪坡猴园泼猴咬伤11岁少年一案经沈阳市新城子区法院一审判决后,尘埃稍定。然而,猴子伤人事件的背后却引发了另类思考。8月27日,有媒体称应该把伤人的猴子“绳之以法”、“终身监禁”。但据记者昨日了解,这只咬伤人的猴子依然“逍遥法外”。本案中“猴园”的代理律师李振革也指出,这只猴子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它
昨日,记者与怪坡猴园的代理律师辽宁金河律师事务所的李振革律师取得了联系。他告诉记者,所谓咬人的猴子已经或可能被“终身监禁”的说法根本不存在。自从伤人事件发生之后,这只猴子并未受到任何的人为制裁和“特殊”对待。野生动物并不能与人类等同比较,受驯养的动物仍然无法完全泯灭其与生俱来的野性。猴子作为一种不具进攻性的动物,理论上对人类是不构成威胁的,但在某种特殊的条件下,也会导致类似本案中的意外情况的发生。 李律师指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法律的意义就在于它更有利于加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管理责任,增加对人们安全的保障。所以说,伤人的这只猴子有权“逍遥法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