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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被捕 有权提出不服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8日05:56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市检宣记者周牧) 从9月1日起,我市两级检察院在办理贪污、受贿和渎职等自侦案件时,必须向被逮捕犯罪嫌疑人书面告知有对逮捕提出不服的权利。

  据了解,犯罪嫌疑人只要认为自己属于“没有犯罪事实的,犯罪事实不是自己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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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自己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未经查证或不实的,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这4种情形之一的,都可以在5日内书面提出不服逮捕意见。侦查监督部门在接到意见后,将重新指定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审查,3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如果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意见符合上述4种情形之一,将把案件移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进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程序;反之,应该将维持原逮捕决定的意见答复犯罪嫌疑人。此举将进一步加强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护,同时也将加强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监督。

  又讯 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全市检察长座谈会获悉,今年1月至7月,我市共立案查处党政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危害国有企业发展的职务犯罪案件220件,涉及262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423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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