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逮捕可提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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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8日05:59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本报讯 (谷萍记者郭广宇)“犯罪嫌疑人有不服逮捕的权利!”昨日,记者从全市检察长座谈会获悉,根据省检察院《关于扩大在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中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实行告知的通知》,从9月1日起,成都市检察系统将全面启动人民监督员制度。当犯罪嫌疑人被检察院逮捕时,可以提出不服,而且不服逮捕的意见将由独立于检察院外的人民监督员进行评议。
全市检察系统在受理侦查渎职类案件和贪污受贿类案件时,应当向所有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实行书面告知。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对检察院作出逮捕决定不服的意见,将由自侦部门记入讯问笔录中。收到犯罪嫌疑人提出不服逮捕意见后的一日内,自侦部门会将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的意见,交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和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备案。 犯罪嫌疑人提出的不服意见,经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后认为应维持逮捕决定的,将进入人民监督员程序,由人民监督员评议。对于监督员提出的评议意见,检察长同意的,有关业务部门应当依照执行;检察长不同意的,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与人民监督员的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人民监督员作出说明。如参加监督评议的多数人民监督员仍有异议,可以要求上一级检察院复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