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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处方药不得超7日量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8日06:37 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卫生部日前公布《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将于9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该办法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目的为规范处方的开具、审核、调剂和保管。

  《办法》规定,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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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处方权。处方药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办法》强调,除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外,任何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得限制就诊人员持处方到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购药。据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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