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 撞死人肇事者赔款2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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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8日07:16 重庆晚报 | |||||||||
新快报8月27日讯记者昨日从广东省交警部门获悉,《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后实施的司法解释,把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由“人均消费性支出”调整为“人均可支配收入”。按新出台的赔偿标准,深圳、珠海和汕头的后者数额分别为23905.92元、16757.40元和10001.64元,而包括广州在内的一般地区则为12380.40元,这几个数额都比“人均消费性支出”增加了数千元不等。因此在事故造成死亡需要全额赔偿时,肇事者需支付的赔偿基数比以前增加了几千元。
赔偿年限也由过去的10年延长到20年,使实际赔偿额增加了一倍多。网络编辑:翁正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