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谎骗来辆帕萨特 法庭上毫无悔意竟编瞎话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8日08:18 新华网 | |||||||||
被告人仅凭一句可以帮忙办理汽车档案的“承诺”,轻松地将原同事一辆价值15万余元的“帕萨特”开走,非法据为己有,并欲利用虚假的卖车委托书将赃车出手。在被抓获归案接受审理时,被告人竟在法庭上继续编造谎言,毫无悔意,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酌情从重处罚,一审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 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原是同事关系。2003年11月20日早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天津
公诉机关认为,杨某某有预谋、有计划地进行犯罪,不仅骗车而且骗手续,犯意坚决。而杨某某却当庭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不是事实,此案证据不足,声称被害人未曾给过他两张盖有维修服务站印鉴的空白信笺。杨某某的辩护人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依照“疑罪从无”原则,应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无罪。 庭审中,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围绕有关“借条”和“委托售车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及杨某某是否从被害人处拿了盖有印鉴的空白信笺而展开。 法院认为,证人李某某与案件涉案人员无利害关系,他作为现场目击者,亲眼目睹杨某某从被害人处拿走了空白信笺,这一点与另两名服务站职工的证人证言以及被害人的陈述完全一致。由此,法院对“拿走空白信笺”一事的真实性予以肯定。其次,从被告人杨某某处提取的“借条”和“委托售车书”均是杨某某书写,且所写内容有悖常理,故法院认定“借条”和“委托售车书”均是杨某某伪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由于在庭审中,被告人杨某某继续编造谎言,没有悔意,故法院依法酌情从重处罚,作出如上判决。(通讯员吉学刚)(天津频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