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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工资支付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8日09:46 深圳商报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工资支付条例》

  克扣拖欠工资最高罚5万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崔霞)企业无故拖欠工资、随意克扣加班费、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此类问题一直成为打工者的“投诉热点”。记者从昨天闭幕的市三届人大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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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获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已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法规草案对工资支付行为进行了规范,并对预防和打击工资拖欠、克扣行为,在员工工资被拖欠克扣时如何提供救济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个体、三来一补工厂员工均受保护

  据悉,《劳动法》的适用对象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未将三来一补工厂的员工纳入其调整范围。实际上,三来一补工厂在我市数量多、分布范围广,是我市经济、尤其是镇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作为吸引外商投资和吸收劳动力的重要经济形式,将在深圳长期存在。由于三来一补工厂不是法人,只是中外合作项目,其项目存在的时间长短不一,规模大小不一,工资支付行为极不规范,发生工资纠纷案件也比其他经济成分更多,考虑实际情况,条例将三来一补工厂也列入适用范围内。

  6种费用不属工资

  实践中,用人单位在工资构成外使用名目繁多的各类工资性补贴、津贴等费用,员工一旦与企业因工资发生纠纷,依据工资所获得的各类补偿,仅为在企业正常工作时收入的很小部分,员工的劳动报酬权无法得到保障。条例因此规定,“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除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用、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划生育费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都定义为工资”。用人单位以周、日、小时支付员工工资的,其工资折算按照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月平均工作21.75日折算。21.75日是根据一年365天减去104个休息日除以12个月得出来的。

  加班费按“标准工资”加倍支付

  在加班工资等的计算方面,《劳动法》只规定按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多少倍支付工资报酬,但本身用人单位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理解不一,导致员工加班加点后所得的工资报酬还低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为解决这个问题,条例提出“标准工资”的概念,以之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条例规定,单位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单价的150%支付;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单价的200%支付;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单价的300%支付。

  克扣拖欠工资须加付25%补偿金

  现实生活中,有少数企业恶意拖欠和克扣员工工资,在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仍拒不执行,因缺乏相应的强制手段,劳动部门对此无能为力。员工只能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不少劳动者在时间、精力和财力上无法承受。对于企业无故拖欠克扣员工工资行为,条例一方面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应当在劳动部门责令的期限内全额支付员工工资,并支付相当于应付而未付工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支付员工工资的,劳动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不得以实物来“发”工资

  条例还明确了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工资要视情节轻重处以3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对于社会普遍反映比较强烈的延迟支付工资情况,条例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1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7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1个月不满1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1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1年或者1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周期期满后的6个月。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员工患病、企业停产

  也须支付工资

  对于争议很大的因员工患病期间和企业停产后拖欠工资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60%支付病伤假期工资”,“非因员工本人过错,用人单位部分或者整体停产、停业的,用人单位停工1个月以内的,按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80%支付;停工超过1个月的,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的80%支付。”如果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或者撤销,进行清算时,清算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的员工工资。

  欠薪举报60日内办结

  条例规定,对于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用人单位,或者无故拖欠工资并且有意转移财产、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有意逃避、隐匿的,员工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员工工资,劳动保障部门还可以视情节轻重向社会公布。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崔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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