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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定嫌犯有权不服逮捕 称可避免司法腐败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8日10:02 扬子晚报

  晨报讯成都消息四川省检察系统又推出一项尊重人权的重大举措:逮捕犯罪嫌疑人时须书面告知其有权不服被捕。从9月1日起,一旦犯罪嫌疑人不服维持逮捕决定,检方还须启动监督程序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据称,此举不仅利于及时挽回错捕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人的伤害,而且能有效避免逮捕环节滋生的司法腐败。

  这项尊重犯罪嫌疑人人权的重大举措将在成都、绵阳等11个地区全面实施。据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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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逮捕案件(如涉嫌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时,都必须无一例外地书面告知嫌疑犯有不服逮捕的权利;同时,侦查部门须在24小时内讯问被捕犯罪嫌疑人,而犯罪嫌疑人应在5日内提出不服逮捕的书面意见。

  相关负责人还说,4类被捕犯罪嫌疑人如不服检察机关随后作出的维持逮捕决定,检察机关就必须启动监督程序将案件转给人民监督员,接受其监督。这4类犯罪嫌疑人包括:认为自己没有犯罪事实的,认为犯罪事实不是自己实施的,认为证明自己实施犯罪的证据未经查证或不实的,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来源: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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