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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房屋受到开发商恶意欺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8日10:30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案档案

  一个房地产公司,将近百户已售出的商品房抵押给银行贷款,导致近百户业主的合法房屋成了“空中楼阁”,业主之一庄志兴将开发商告上法庭,并出资50万元建立“诚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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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房地产公司,将近百户已售出的商品房抵押给银行贷款,导致者近百户业主的合法房屋成了“空中楼阁”。

  房地产商这一行为的违法之处在于:侵犯了合法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的处分权,通过隐瞒的方式利用他人的财产为公司非法牟利。如该公司不能如期偿还银行贷款,业主的房产有可能作为偿还银行贷款的财产,给财产所有人造成重大损失。

  本案的业主之一庄志兴,在先后两次诉讼中,为自己的权益和公众利益寻求司法帮助,其目的是为了通过司法程序,让违法者受到法律规定的惩戒。我们无意去评判法院对该案的判决是否公允,但庄志兴自愿出资50万元设立“诚信基金”的行为足以说明,诚信在当今的市场经济中占据了何等重要的地位。一个曾被欺骗的人,用自己的财产希冀建立一种诚信体系的行为表明,诚信在我们的市场体系、司法体系中已提上议事日程。诚信是一个公民、国家的道德规范、司法公正的具体体现和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朋友们,让我们共同携起手来,为己、为国、为我们的民族,言必行,行必果。编者

  2004年8月17日,福建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福建中学英语》总编辑庄志兴诉房地产开发商恶意欺诈一案的二审进行公开审理。

  2001年,庄志兴花55万元购买商品住房一套,房地产公司不仅推迟7个月交付,而且将已出售的近百套商品房私下抵押给银行,导致业主的安居梦成为“空中楼阁”。庄志兴两次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并拿出50万元建立“诚信基金”。一女二嫁房屋成了“空中楼阁”

  2001年5月下旬,新加坡归国华侨、福建泉州师范学院教授、《福建中学英语》总编辑庄志兴与家人协商,拟购置一套新住宅。

  同年6月2日,庄志兴签约买下了福建泉州宏滨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东方银座5幢04单元304、404室,该房屋建筑面积198平方米、复式结构,购房价55万元,按合同规定,交房日期为2002年12月31日。2003年7月,房地产公司向庄志兴发出“入户通知”。

  对于开发商推迟7个月“入户”的违约行为,庄志兴认为开发商应按照合同向业主支付212天的违约金。

  但开发商认为:造成违约的因素是“学生高考影响施工”和“非典”等不可抗力。

  庄志兴与开发商经过25天的交涉毫无结果,便请律师寻求法律帮助。随着律师的深入调查,开发商的另一行为浮出水面。

  2002年3月27日,宏滨公司将包括庄志兴在内的近百套已售出的商品房屋悄悄抵押给建行泉州分行,贷款5600万元。庄志兴认为:开发商的这一抵押行为侵犯了近百户业主的财产所有权,导致业主的房屋成了“空中楼阁”,如开发商不能如期还贷,业主合法取得的房屋将被作为偿还银行贷款的财产。一次诉讼

  2003年9月26日,庄志兴一纸诉状将宏滨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诉讼请求为:1.要求判令解除《购房合同》,返还原告已交付的房款及按银行同期利率赔偿损失;2.判令被告支付购房款同等数量的惩罚性赔偿。

  庄志兴在诉状中称:宏滨公司不仅违约7个多月延迟交房,而且背着业主偷偷将已出售的房屋抵押给银行,属于恶意欺诈行为,应依法承担过错责任。宏滨公司得知庄志兴的诉讼行为后于同年10月30日与银行解除了“抵押协议”。

  2003年12月5日,泉州市丰泽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原被告争议焦点之一:购房合同是否解除。

  被告宏滨公司辩称:被告与原告签订购房合同后向银行进行抵押的房子已经解除抵押,原告购房的目的可以实现,所以这种情况不适用“解除合同、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

  原告庄志兴认为:开发商擅自在已经出售的房屋上设定抵押权,使房屋“一女二嫁”至今达不到交付的条件,因此应依法解除合同。

  争议焦点之二:开发商的行为是否属于恶意欺诈。

  宏滨公司认为:向银行抵押房屋是个别员工所为,公司并不知情。

  庄志兴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合同后应在30天内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该公司在两年多的时间里一直不去办理该项手续,而是将已出售的房屋到金融部门进行抵押;银行抵押清单盖有宏滨公司的公章,开发商认为抵押行为属公司员工个人行为的辩解与事实不符,实属恶意欺诈。

  争议焦点之三:欺诈行为是否应赔偿。

  被告宏滨公司认为:我们错了,但房子没损失,不应受罚。

  庄志兴举例说明:如果窃贼偷盗了一部轿车被发现追回了赃物,难道小偷就可以不受法律追究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应当依法判令违约开发商赔偿购房款一倍的损失。

  2004年4月5日,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宏滨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已出售的商品房抵押贷款,其行为违背了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恶意违约,是十分错误的。但开发商在诉讼期间解除了房屋抵押权,现该房屋已经具备了交房条件。据此,该院作出购房合同有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庄志兴支付的判决。

  庄志兴的权益被他人侵犯,打了一场官司,不仅没有解除合同,追偿到违约损失,更没有对恶意欺诈的开发商给予惩罚性赔偿的制裁。

  庄志兴认为一审判决偷换概念、前后矛盾。一、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明确规定:开发商先售房后抵押的行为导致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应给予违约者制裁。庄志兴所签购房协议交房日期为2002年12月31日,开发商2003年3月27日将房屋抵押,2003年10月30日才注销。判决书认为“现商品房已具备交付条件”,并不是合同约定的2002年12月31日,而是原告被违约和欺诈10个月后。二、《判决书》认定了开发商的欺诈违约,但认为没有造成损失,可以免责。法律专家认为,宏滨公司欺诈违约构成既遂事实,已经阻碍了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的目的,这与后来注销抵押权无关。前者是性质的确定,后者是情节的轻重,不能混为一谈。再次诉讼

  庄志兴认为法院判决不公,于2004年6月7日再次向丰泽区法院递交诉状,诉讼请求为:1.要求判令宏滨公司交房,依照合同支付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共计68255元,对其欺诈行为应进行书面道歉。

  2004年7月21日,丰泽区法院下达判决:认定宏滨公司因欺诈违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判令开发商在交房时积极配合,按照当地房屋租金评估标准支付给庄志兴违约金20503元,驳回了庄志兴要求被告书面赔礼道歉等其他诉讼请求。

  庄志兴对再次诉讼的一审判决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在庄志兴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之际,宏滨公司突然将他“反诉”上法庭:要求他赔偿因拒收房屋的“保管费”72181元。与此同时,庄志兴接到威胁电话:“你若不撤诉,当心坐轮椅。”出资50万建立诚信基金

  庄志兴为了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一面继续上诉讨还公道,一面致函各级政府,积极倡导诚信建设,建议成立“诚信泉州建设办公室”,并愿意拿出50万元设立“诚信基金会”、“诚信热线130”接受投诉。庄志兴的行为引起了福建省和泉州市有关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关注。泉州市委书记施永康接到来信后立即批示有关部门研究落实此建议。福建省有关领导对庄志兴热心诚信建设的义举给予充分肯定,并邀请庄志兴出任福建诚信促进会副会长。

  “诚实信用和司法公正是一个健康、文明社会的标志,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庄志兴向社会发表《告一切正义之士书》,呼吁人们培养、提高“诚信意识”。房地产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安居乐业,目前房地产界布满了层层叠叠的“陷阱”与“黑洞”,为了揭露这些“黑洞”,提示人们谨防踏入“陷阱”,庄志兴建立了我国第一个“房地产反腐网站”http://www.fdfubai.com/,宣传国家房地产政策,揭露抨击房地产中的黑幕,并设立30万元救助基金,为深受其害的弱势群体提供司法救济与伸张正义。

  2004年8月17日,福建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庄志兴的上诉案件。庭审前,当地一位领导取笑一介书生的庄志兴是现代“唐吉诃德”。庄志兴笑而答道:“我就是要做中国的唐吉诃德。如果再多几个唐诘诃德站起来联手互动,上下配合,八方呼应,我们这个社会就会少一些欺诈,多一些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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