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等九部法律将修改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8日10:46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公路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拍卖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种子法、学位条例等九部法律、法规中有些行政许可规定,已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为此,8月23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公路法等九部法律修正案草案,对急需修改的行政许可的规定作出个别条款修改。九部法律修正案草案主要进行了以下修改:
公路法:机动车超过限载标准行驶,不须再报公安机关批准。 公路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修正草案删去了“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的规定。 公司法、证券法:股票溢价发行不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债券上市交易不须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股票采取溢价发行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修正草案删去了两法中的该规定。 证券法规定,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必须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修正案草案删去了“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规定。 票据法:本票出票人的资格不必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 票据法规定:“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草案删去了上述规定。 拍卖法:设立拍卖企业不必再由公安部门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野生动物保护法: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由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为备案。 渔业法:水产新品种由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推广”改为“公告后方可推广”。 种子法:林木品种经营、推广取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林木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取消“指定收购”,收购珍贵或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无须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学位条例: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不须报主管部门批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