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点:《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缺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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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8日10:47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媒体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列入本届人大常委会的修改计划。要以“以人为本”的思想作为修改与完善这部法律的总体指导思想,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把修改和完善《国家赔偿法》作为进一步落实《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的过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司法解释,即《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
《规定》所称国家赔偿确认,是指根据确认申请人赔偿申请,依法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审判及执行过程中的司法行为是否违法的认定。目前,该司法解释已进入最后修改定稿阶段,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申请确认基层法院司法行为违法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中级人民法院确认本院司法行为违法,一般应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组织形式是合议制,合议庭可以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进行听证,还可以同时采取书面审理和听证两种形式...... 1995年1月1日,曾因首次确立“国家造成损害应赔偿”的原则,赢得一片叫好声的《国家赔偿法》实施10年后,社会各界均认为应该修改。 国家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行为中违法导致公权力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犯所带来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按《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大部分,司法赔偿又分为刑事司法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刑事赔偿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所给予的赔偿。行政赔偿指的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给予的赔偿。但在《赔偿法》实施的十年中,不如人意之处甚多。 “生存保障”赔偿标准太低,间接损失无法补偿 根据《赔偿法》的规定,如果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务行为中侵犯他人权益,如错误羁押、枉法判决,赔偿标准按上一年度日平均工资进行国家赔偿,错误羁押一日,赔偿一日。工人日报关注的广西百姓谢洪武,1974年被本村民兵营长以私藏反动传单为由送进公安部门,在未经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情况下,被超期羁押了28年。2002年他出狱时已是62岁的老人,无家庭、无子女、无住房、无收入,丧失语言功能和基本的生活能力……上世纪70年代的人均月工资仅数十元,如能获得赔偿,关上你十年最多获得数千元赔偿。陕西“处女嫖娼案”受害人遭受奇耻大辱,只获74.66元国家赔偿。工人日报关注的辽宁营口陶玉艳案,全家被公安机关羁押,运营的80多辆汽车被扣押无法经营,经济损失数百万…… 在本次修宪中,公民的合法财产在《宪法》中和国家财产受到同样保护。公权力对一个个体生命和财产造成如此侵犯,仅按一天数十元工资赔偿,惩戒甚微,根本不考虑他人因公职人员违法行为造成的间接损失,实属不公。精神损害应赔偿 我国《国家赔偿法》把侵权损害的范围概括为人身权与财产权,而在具体例举中排除了人身权中的名誉权和荣誉权遭受的损害,因其属于精神损害范围,难于用金钱计算,故不予赔偿。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的损害,难以用金钱或实物衡量,但却是实实在在可以感受得到的。工人日报关注的云南民警杜培武案,其妻与他人有暧昧关系在郊外被杀,当地公安机关认为杜培武是犯罪嫌疑人,对其刑讯逼供,屈打成招。一审杜培武被判处死刑,与死刑犯人同关一室,每当牢门响起,他都以为末日已到。杜培武被无罪释放后申请国家赔偿,谁能说他没有精神损害?随着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尤其是民事关系领域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存在,国家赔偿对精神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显然有失公平。缺乏惩戒机制 国家赔偿的赔偿金是纳税人的钱,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权力,违法侵犯他人权益,当案件真相大白,国家要为违法者负担少则几千多则上万乃至数十万元不等的赔偿金。一个违法行为给国家、公众造成如此大的损失,承担责任的人却寥寥无几。成都公安局某分局在羁押嫌疑人何江海期间造成其死亡,赔了20万,但没听说哪位领导承担责任。承办陶玉艳一案的公安局长办了错案,被害人申请国家赔偿,局长仅仅提前退休了事……我们制定法律的作用就是预防和惩戒违法犯罪,没有惩戒,法律的作用何在? “老子”判定“儿子”是否赔偿 本次10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规定:“申请确认基层法院司法行为违法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记得在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出台前,医院出了医患纠纷,鉴定事故机构是医院的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此规定导致当时的医疗鉴定极其缺乏客观真实性,患者怨声载道。新《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出台后,医疗事故鉴定归属与医院关系相对超脱的中华医学会,从程序上尽量避免了“老子”鉴定“儿子”的瑕疵。即将实施的《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老子”认定“儿子”是否应作出国家赔偿,似乎与原有的医疗事故鉴定办法甚为相似。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的立法机关应切记这条古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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