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警车拖死的哥案昨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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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8日10:59 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 | |||||||||
本报讯(记者高亚平)2003年轰动全市的“警车撞倒并拖死出租车司机案”,昨日上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第一被告人荣金库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获得23000元附带民事诉讼赔偿. 2003年11月30日下午,被告人荣金库(男,31岁,初中文化,无业,辽宁省昌图县人)、梁文元(男,35岁,小学文化,无业,黑龙江省鸡西市人)驾驶车牌号为陕O-A1874的
案发后,荣、梁两人逃至山西太原梁的朋友处,梁为荣金库提供了出逃的路线和隐匿地点;被告人于水(男,34岁,小学文化,无业,黑龙江省鸡西市人)在明知被告人荣金库实施驾车撞人的行为后,仍借给荣3000元,资助荣金库潜逃。 据查,1996年2月18日晚,被告人荣金库曾伙同于福生(已判刑),窜至黑龙江省鸡西市煤炭工业供销公司,趁单位无人之机,撬门入室,盗走轴承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6369.54元。当日晚,二人又窜至黑龙江鸡西市鸡冠区医药管理局住宅楼王胜吉家,撬门入室盗走手机、录像机等物品,共计人民币19420元。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荣金库明知被害人在车前阻挡的情况下,仍强行驾车行驶,将被害人撞倒后又狂拖近300米,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另外,被告人荣金库伙同他人盗窃公私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梁文元、于水明知荣金库驾车撞人,仍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资金,帮助其外逃,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 昨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荣金库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梁文元、于水分别被判8年以下有期徒刑。市中院认为,受害人家属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害人生前所欠债务及亲友的奔丧费用,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依法不予支持。因此判决,扣押被告人荣金库的3000元人民币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梁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 | |||||||||